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9 15:42 信息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431200/2019-788866 文号:麻政发〔2019〕1号 统一登记号:MYDR-2019-00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4-01-09 签署日期:2019-01-09 登记日期:2019-01-09 所属机构: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9-01-09 公开责任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MYDR-2019-00001
麻政发〔2019〕1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3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一次性举债(不含向上级借款);
(六)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八)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行政区划调整;
(十一)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生、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二)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十三)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或商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合法性审查,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重要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报告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长须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上通报。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县人民政府领导通报。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决策。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为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或论证等有关服务,必要时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一)决策事项的现状;(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五)决策风险评估或应急预案;(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利弊分析,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方案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审议前,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通报情况会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意见。
第十九条 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评估或者利弊分析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八)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或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决策事项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六)县长或受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决定。
县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修改决定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长作出的决定与会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县长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县人民政府县长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档案。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并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执行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要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群众认同程度等定期进行评估。决策评估承办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十一条 决策评估承办单位应形成完整的决策评估报告,写明决策延续、调整终结的建议及理由,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人民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