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督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2-04 09:36 信息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431200/2019-065171 文号:麻政发〔2018〕14号 统一登记号:MYDR-2018-00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3-12-04 签署日期:2018-12-04 登记日期:2018-12-04 所属机构: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8-12-04 公开责任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MYDR-2018-00006

麻政发〔2018〕14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督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款托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有多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托管银行确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商业银行、县房产管理局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县房产部门的监管职责、商业银行的托管责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专款专用义务,确保商品房预售款实现收取、缴存、使用全流程监管和三方无缝对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商品房预售款托管银行及专用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专用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款。

四、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预购商品房项目建设,其使用应遵守商品房预售款管理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监管。

六、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收存购房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款未进专用账户的,以虚假证明套取专用账户上商品房预售款的,未按申请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县房产管理局依法查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VIP卡等其它形式变相收取预售商品房房款。

八、举报电话:5881038(县房产管理局)。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