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有哪些?

一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是通过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性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二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清理到期失效、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

三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有效的问题。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能有效推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二、起草过程是什么?

县司法局于2024年7月30日下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要求各制文单位对我县及部门制发且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各单位上报了《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根据制文单位的清理意见,县司法局审查汇总,于2024年8月拟制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三、需要说明哪些问题?

1.认真对照国发〔2024〕14号附件目录(附件5),及时修改、宣布失效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依据附件目录中文件制定的,要宣布失效;部分内容依据附件目录中文件制定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宣布失效。

2.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业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对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对有效期已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因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或者有效期未满需要修改的,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重新制定;对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执行的,继续有效;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不纳入清理范围。

3.省委依法治省办《湖南省2023年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法治督察报告》中指出的规范性文件制度落实不到位涉及的文件,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一并开展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