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政发〔2023〕3号

关于印发《尧市镇2023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镇直各单位:

《尧市镇2023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方案》已经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尧市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2日

尧市镇2023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行动方案

为持续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彻底清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形势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解决当前我镇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在全镇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突出交通安全、建筑施工、燃气、消防、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及民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7.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8.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交通安全方面

(1)“两客一危一校”车辆 “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驾毒驾,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3)非客运车辆(船)违法载人的;(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6)客运车辆、客运船舶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客运船舶不落实签单发航的;(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2、建筑施工方面

(1)无资质、无许可非法施工的;(2)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3)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4)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3、燃气方面

(1)燃气罐存在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等问题的;(2)燃气罐体存在腐蚀、破碎、开裂、变形、老化、等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3)燃气未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的。

4、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集贸市场、超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5、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或以采代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4)地下矿山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5)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主通风机随意停开的;(6)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7)尾矿库违规排放的。(8)未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和培训计划的。

6、危险化学品(含成品油)方面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汽油、煤油、柴油、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成品油的;(3)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即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4)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的;(5)非法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及民爆物资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燃放、销毁、处置不符合规定的。(3)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其他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与民用爆炸物品的;(4)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5)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文明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现象的。

8、工贸行业金属冶炼、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方面

(1)金属冶炼高温熔融作业和煤气使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3)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5)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6)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7)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8)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9)有限空间作业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的。

9、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特种设备、无证上岗的;(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10、应急管理方面

(1)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培训和演练的;(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应急救援通道的;(4)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11、再生资源回收

(1)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备案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生产营业活动的;(2)没有按规定对回收物品和出售人进行登记、处置的。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由各村(社区)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月22日至4月21日)

镇直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并适时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督查,并将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及时报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21日至5月31日)

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做到检查全覆盖。对大检查发现每一项事故隐患,均要按照“一单四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实行“一单四制”管理,及时确认上报,确保督促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关闭取缔的非法违法企业。

(三)巩固提高阶段(6月1日至12月31日)

镇安委办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情况进行追踪复查。主要督查各有关单位开展打非治违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并将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202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将本次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参照成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集中力量,落实责任,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将工作落细落小落实。

(二)加强联合执法。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过程中的联合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查办典型要案,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关闭取缔的非法违法企业。通过加强监管和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严肃追责问责。1.即日起,凡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各行政村,实行“一票否决”预否决;对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实行先期问责;对事故责任单位实行顶格处罚。2.对交办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启动事前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