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正式颁布,8月15日起施行。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管控区域的法定职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在禁用区域违规使用高排放机械的行政处罚条款。县人民政府2025年12月9日印发的《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域的通告》(麻政发〔2025〕4号)文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该法已废止且无法匹配新法处罚、管控要求,亟需出台新版通告统一执法标准。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麻阳县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环境管理实际需求,制定《麻阳苗族自治县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域的通告》。
二、起草过程
为制定《麻阳苗族自治县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域的通告》,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首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法规依据,结合本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实际需求,启动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先明确通告适用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类型与高排放机械界定标准,即国Ⅱ及以下排放阶段机械(含2016年4月1日(不含)国X排放阶段机械;经排气烟度检验,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或林格曼黑度级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在正常工作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同时调研本县不同区域污染防控需求,确定全域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产业开发区及重点涉气企业等禁使时间与范围;同步考虑应急抢险等特殊任务机械的豁免情形,我局起草形成《麻阳苗族自治县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案经我局法制股审查,认为符合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各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及文件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1.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1)国Ⅱ及以下排放阶段机械(含2016年4月1日(不含)国X排放阶段机械;
(2)经排气烟度检验,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或林格曼黑度级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3)在正常工作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4)用于应急抢险、防汛排涝、事故抢修、救灾救援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不受本通告禁行限制,作业时优先选用低排放机械。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1)实施起始时间:县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起。
(2)县城建成区区域:滨江大道-荷花路-沿江南路-锦江二桥-G354国道-尧里河右岸-平原村大桥-代远大道-G209国道-清水路-焦柳铁路沿线-G209国道与富州大道交汇处-锦江河西岸-焦柳铁路(五三铁路桥东侧)-滨江大道的建成区合围区域和长寿产业园区等。
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中矿(麻阳)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泰安硅业有限公司、麻阳恒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麻阳锦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含黄泥塘矿区及锦江弃土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岩门镇建晟页岩砖厂、麻阳海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麻阳万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麻阳晴洋沥青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晶源建材有限公司、麻阳鑫源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朝荐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景诚矿业有限公司等矿山及重点行业企业;县域内各施工工地。
四、召开座谈会及意见征集情况
在6月22日大气污染防治推进工作会议中对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域划定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并征集意见。认为老旧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较高,流动性大,已成为我县大气污染治理的薄弱环节。结合2020年第一次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分后,推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所取得了良好效果,重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禁止使用区,是降低其使用强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举措。
五、新旧政策衔接条款
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原2025年12月9日印发的《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域的通告》(麻政发〔2025〕4号)同步废止,全县统一执行新版管控要求与执法标准。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