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道G354、G209县城路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的解读
一、出台《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道G354、G209县城路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的必要性
第一,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加工、收购废品、屠宰等活动。
第二,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户外广告、招牌、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树木、杆线、道路上张贴、设置横幅、标语;因重大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等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设置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五,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加工、收购废品、屠宰等活动。《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建设车辆冲洗平台,临近道路侧设置围挡,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措施。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经营性露天物料堆场。
第六,根据《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加工、收购废品、屠宰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立项审查情况
根据要求,我办及时组织城管法制股、环保执法股、自然资源法治等部门充分研究了开展国道G354、G209县城路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可行性,草案于11月7日,县人大雷兵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龙曙主持召开会议上初审通过,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开展国道G354、G209县城路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该通告草案经城管局法制股、自然资源局法制股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政策及文件的要求。
听取有关部门、县政府、组织和公民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的会议要求,经多方多次研究,我办拟定了《开展国道G354、G209县城路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2026年1月4日,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挂网公示,并同步由县政府办向交通、城管、自然资源、环保、高村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送达了《关于征求开展国道G354、G209县城路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函》,5个部门均无异议或相关建议。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征求意见期止,我办收到建议1条,经研究并与城管部门核实,采纳以上建议并对文本进行了完善修改。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开展国道G354、G209县城路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评价。普遍认为,制定《开展国道G354、G209县城路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非常必要,对于国道G354、G209国道环境综合整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开展国道G354、G209县城路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草案经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案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