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科学处置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分级负责、资源整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湖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  现状

1.4.1 县域背景

麻阳苗族自治县,隶属湖南省怀化市,位于湖南省西部、怀化市北部,东与辰溪县相连,南与鹤城区、芷江侗族自治县接壤,西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交界,北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泸溪县毗邻。县域面积1568.19平方千米,下辖10个乡、8个镇。 常住人口约31.33万人

由于我县特殊的地形、地质以及气象条件,加上人为活动强烈,滑坡、崩塌及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高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地质灾害的发生将呈加剧趋势。

1.4.2 “隐患点+风险区”概况

2024年3月——2025年3月,湖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所开展对麻阳县点面双控试项目现场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及居民区分布情况,麻阳苗族自治县共划分地质灾害高风险区25处,中风险区905处,现存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203处。

1.4.3 防控区分级

一级防控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影响范围内房屋、高风险切坡建房。

二级防控区:中风险切坡建房及其它临沟、临崖、临水风险区建房。

三级防控区:中/高风险区内其余房屋。

按照地质灾害风险区防控区分级,麻阳苗族自治县一级防控区共328处,涉及住户共计2497户8576人(常住人口3306人);二级防控区786处,涉及住户共计10176户32554人(常住人口13218人);三级防控区354处,涉及住户共计4500户13865人(常住人口5693人);其中每个区设置监测及转移负责人1名,在紧急情况下负责做好17173户22217人进行地质灾害避险转移工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麻阳苗族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副县长任指挥长,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自然资源局局长、民政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交通运输、水利、住建、气象、商务、经信、卫生、通讯、发改委、财政、公安、消防、武警、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2  应急工作机构

应急工作机构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的重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气象预报组、通讯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组成。

2.1.2.1  调查监测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

2.1.2.2 灾情评估组: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

2.1.2.3  工程抢险组:由武警中队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

2.1.2.4  气象预报组:由县气象局牵头组成。

2.1.2.5  通讯保障组:由县经信局牵头组成。

2.1.2.6  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铁路部门组成。

2.1.2.7  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商务、经委、建设部门组成。

2.1.2.8  灾民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组成。

2.1.2.9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民政部门组成。

2.1.2.10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局牵头,会同食品与医药监督管理局组成。

2.1.2.11  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武警中队组成。

2.1.2.12  宣传报道组: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组成。

2.1.3  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领导和指挥全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各工作组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具体包括:

2.1.3.1  研究决定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重大问题;

2.1.3.2  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1.3.3  组织实施本预案:①主持灾情或者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②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理方案;③根据应急处理方案,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安置、险情处置等工作;④根据应急处理方案,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2.1.3.4  县委、县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1.4.1  收集、综合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防灾和救灾建议;

2.1.4.2  传达指挥部领导的工作指令;

2.1.4.3  协调应急工作组和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2.1.4.4  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

2.1.4.5  汇总和整理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地质灾害应急信息。

2.1.4.6  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5  工作组职责

2.1.5.1  调查监测组:对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2.1.5.2  灾情评估组: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2.1.5.3  工程抢险组:按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2.1.5.4  气象预报组:提供气象预警预报。

2.1.5.5  通讯保障组: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2.1.5.6  交通保障组: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桥梁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质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

2.1.5.7  物资保障组: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生命线工程,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2.1.5.8  灾民安置组: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2.1.5.9  应急资金保障组: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

2.1.5.10  医疗卫生组: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

2.1.5.11  治安保障组: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1.5.12  宣传报道组: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2.1.6  应急指挥部框架(省略)

2.2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省略)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政府监测

每年汛期前,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水利、交通、建设、铁路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登记、备案、发放防灾明白卡、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并进行日常监测。

3.1.2  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单位报送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上报县(市、区)、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  上报时限和程序

3.1.3.1  发生Ⅳ级(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同时,应急指挥部应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1.3.2  发生Ⅲ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3.1.3.3  发生Ⅱ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后每24小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与此同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应急办公室。

3.1.3.4  发生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后每24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与此同时,由市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形成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市人民政府。

3.1.3.5  对于发现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市应急指挥部。

3.1.4  地质灾害上报内容

内容包括灾害(或险情)发生地点、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

3.2.1  接警

应急指挥部应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麻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警电话:5012011。

3.2.2  处警

应急指挥部接到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处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支持区域性预警工作,由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建设;

3.3.2  基础调查巡查系统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以及防治督导工作,由自然资源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共同开发建设;

3.3.3  群测群防系统支持各监测点预警预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3.3.4  信息系统支持数据统计、资料汇总、更新、查询、预警分析等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共同开发建设;

3.3.5  信息反馈系统目前支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气象部门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上传下达工作。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区域预警级别

区域地质灾害级别:全县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根据《自然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5个等级,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区域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和气象局组成的专家组联合会商按照相关权限上报确定预警结论。

3.4.2  单体地质灾害预警级别

单体地质灾害预警级别按其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4级:单体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对照表

本 预 案 规 定

《条例》规定

按灾情和严重程度

按地质灾害险情

按照地质灾害成灾灾情

一般级(Ⅳ)

一般级

小型

较重级(Ⅲ)

较重级

中型

严重级(Ⅱ)

重大级

大型

特别严重级(Ⅰ)

特大级

特大型

单体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的调查监测组调查核实确认,经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后做出结论。

3.4.3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较重预警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3.4.4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级别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突发地质灾害涉及的应急指挥部也应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地质灾害事件的预警信息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发布。必要时,应当通过建立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方式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应当向公众发布警告或劝告,做好信息跟踪监测,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疏散危险人员和撤离重要财产,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和防止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的确定

4.1.1.1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体处于临灾状态。其险情分为四级:

①特大(Ⅰ级)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②重大(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较大(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④一般(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1.1.2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体已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伤亡损失的状态。其灾情分为四级:

①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②大型(Ⅱ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③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④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

4.1.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的确定主体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的确定:Ⅳ级(小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Ⅲ级(中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Ⅰ、Ⅱ级(特大型、大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4.1.3  地质灾害响应程序

地质灾害分级响应: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或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相应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

当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的同时,由市级给予指导和支援;

当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的同时启动市级预案;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启动本预案的同时立即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启动高级别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预案启动时,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指挥状态。

4.1.4  应急指挥部响应行动

4.1.4.1  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质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4.1.4.2  对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职能部门报告,请求援助;

4.1.4.3  必要时,直接指挥重大抢险现场的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4.1.4.4  统一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4.1.4.5  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工作;

4.1.4.6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信息采集和传输

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的互联网网站(页)为系统支持平台。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发灾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灾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应急指挥部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发灾地现场实际情况,以固定电话、电传、E-mail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讯中断或无移动通讯讯号时,应以远程无线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渠道向应急指挥部传输灾情信息。

4.2.2  信息处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现场信息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应急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在当地应急指挥部网站(页)上进行发布。

所有灾情险情信息的发布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4.2.3  通信应急保障

4.2.3.1  每年汛期前,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各应急工作组成员的通讯方式(办公室电话、手机、家庭电话、电子信箱、传真)进行核查、记录、更新,并向同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送通讯录。

4.2.3.2  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及时抢修受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2.3.3  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值班电话畅通;各级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利用配备的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保持通信畅通;在灾发地通讯中断的情况下,各工作组迅速启用大功率(半径大于5km)无线对讲设备,确保灾发地与外界通讯畅通。

4.3  指挥和协调

4.3.1  发生Ⅰ、Ⅱ、Ⅲ级(特大型、大型、较大型)地质灾害(或险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灾。本着属地事权原则,应急指挥部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同时,应组成和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相对应的应急抢险工作组,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3.2  当Ⅳ级(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3.3  当Ⅳ级(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3.4  当Ⅳ级(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铁路部门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3.5  当Ⅳ级(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建设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3.6  当Ⅳ级(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的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县自然资源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4  紧急处置

4.4.1  发生Ⅳ级(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险情),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4.4.2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成员单位组成的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和处置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成员单位工作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4.3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向各工作组发出部署命令,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4.4  按照应急抢险属地原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县人民政府紧急调用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各工作组应急抢险工作。

4.4.5  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由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公安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1  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4.5.1.1  各工作小组根据牵头部门及合作部门安全工作的需要,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越野车辆、大功率通讯工具,及时向每一个应急人员发放安全帽、雨具、登山鞋、救生衣、对讲机、照明工具等安全作业工具。

4.5.1.2  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蛇药、防暑防冻、防创伤以及感冒类等应急药品,做好应急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

4.5.2  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的程序

4.5.2.1  应急调查监测组应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救灾现场。

4.5.2.2  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检查应急人员是否身体健康,向应急人员说明应注意的要求事项,并且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

4.5.2.3  对所有应急人员发放应急现场通行证,非应急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4.5.2.4  离开灾害现场,应先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以离开时,做好相应登记后方可离开。

4.6  群众安全防护

4.6.1  安全防护措施

4.6.1.1  由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必要时应强制性疏散)。

4.6.1.2  由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

4.6.1.3  由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

4.6.1.4  由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

4.6.1.5  由治安保障组作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6.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4.6.2.1  由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4.6.2.2  由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讯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动员的范围

4.7.1.1  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讯人员等。

4.7.1.2  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

4.7.1.3  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

4.7.1.4  组织灾区人民生产自救。

4.7.2  动员的组织程序: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4.7.3  动员的决策程序(省略)

4.8  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4.8.1  调查分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迅速指派相关调查监测组赶赴发灾地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置意见,及时快速传报应急指挥部,作为应急指挥部决策依据。

4.8.2  后果评估: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派灾情评估组对灾情或险情进行成灾后果评估,编制评估报告,报应急指挥部,作为后期处置的参考依据。

4.9  新闻报道

4.9.1  新闻发布及程序: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自然资源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出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9.2  新闻发布的内容:⑴险情和灾情;⑵抢险救灾工作;⑶重大决策方案;⑷群众安置情况等。

4.10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论证认为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和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状态解除令经指挥长签署后经相关渠道予以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指挥部制订善后处理方案,指挥长签署后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入账,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

5.3  保险

保险机构应尽快组织损失评估,并按照投保支付理赔资金。

5.4  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

应急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尽快组织编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  通讯网络保障。抢险应急期间,通讯网络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指定专人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各类通讯设施的运行状况、通讯设施灾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并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确保通讯畅通。

6.1.2  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计算机通讯查询系统,编制《辰溪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公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和指挥部负责人等有关成员的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6.1.3  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讯系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和无线对讲设备以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讯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按照应急抢险方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保障快速调用。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12个专业工作组组成,按照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

6.2.2.1  第一梯队:调查监测组、工程抢险组、医疗卫生组和灾民安置组;

6.2.2.2  第二梯队: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和治安保障组;

6.2.2.3  第三梯队: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

6.2.3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铁路等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4  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

6.2.5  治安保障

由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资保障

按属地管理原则,分省、市、县三级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由民政、发改委、商业、经济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2.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省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县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省下拨的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应急抢险期间,县财政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以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6.2.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实行以地方为主,上级支持为辅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

救灾款物安排原则是:专款专用,重点使用。首先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与管理

7.1  强化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模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干部、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能力。其程序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启动—发布命令—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实施救援—救援结束—发布新闻—演练总结。

7.2  奖励与责任

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定期评审,按照应急处置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