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自然资罚决字〔2023〕14号

张山坤:

经查,你于2023年4月至5月期间,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郭公坪镇江家溪村9组龙坪地段,开采灰岩石用于修建沟渠和道路低洼处填埋。经现场勘测,开采面长15米、宽2.8米、开采面岩石高度0.8米,开采方量34方(15×2.8×0.8=33.6);开采现场存有少量岩石,其余岩石均用于沟渠建设和道路填埋。经查阅相关资料,灰岩石密度为2.6立方米/吨至2.7立方米/吨,你开采的岩石重量为88吨(34×2.6=88.4);参照麻阳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开采的灰岩石坑口原矿市场的价格答复函》麻价答复函〔2023〕36号“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麻阳灰岩石坑口原矿市场合理的出厂批发价格为:32元/吨”,你无证采矿违法所得2816元(88×32=2816)。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张山坤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勘测资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示意图);

3.分别对张山坤、黄小骏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已向你出示未提出异议。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本局认为你已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作”、湘自资规〔2022〕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 10%以上 2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16元整;

2.处以违法所得1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38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肆元整(3154元)。

3.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法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完成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作。

收款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8072050001314,开户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银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刘峰    

电   话:  5012013   

地   址:   高村镇城东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