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23〕15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终止
五、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六、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七、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八、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名词术语
8.3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l.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5.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本县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 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4)一周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诊病例。
(3)本县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县市区。
(4)霍乱在本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乡镇。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4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县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县城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相关县领导为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卫健、财政、发改、教育、商科工信、人社、公安、民政、医保、交通、市场监督、应急、宣传、网信、农业农村、环保、林业、文旅广体、民宗、住建、团委、妇联、人武部、武警中队、移动与电信、麻阳火车站、湘运车站、电力、红十字会等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政府办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常务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的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卫生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卫生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2.2 县卫生应急办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收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治情况,提出救治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协助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起草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文件及各类文书归档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组织制定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向县政府及县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负责组织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协助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督促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内各宾馆落实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必需经费开支,做好经费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协助卫健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审批应急基础设施项目;负责强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健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县商科工信局:将本县涉及公共卫生方面的研究内容纳入科技计划指南,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开展公共卫生方面的科技攻关。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医疗物资及药品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及待遇落实。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发生的疾病或伤害的医疗救治管理规定;按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医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确属医疗救助和疾病预防工作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简化审核程序;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救助费用。
县交通局: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汽车、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道路畅通,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控制和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食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努力防止发生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现象;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组织重大药品事故的查处及餐饮服务业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控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与流通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内各饭店落实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县应急局: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应急物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协助救助受灾群众。
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疫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县网信办: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农民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市生环局麻阳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环境监测,并配合进行处置。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能够作为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好野生动物饲养场所的疫病检疫和监测控制工作。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县文化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会同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省、市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突发事件处置中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督促用工单位落实针对民工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县电信、移动公司:保持通讯畅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湘运车站、麻阳火车站、麻阳高铁站:负责对辖区内进出汽车、火车站和乘坐汽车、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公路、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我县境内公路、铁路畅通安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并依法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供电公司: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单位等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
团县委、县妇联:负责做好团员、青年及妇女、儿童的突发事件宣传教育。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协助和支持政府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法规制订以及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 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决策咨询。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主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患者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和控制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2.4.3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事发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 测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上级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 预 警
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预警相应分为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等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其中Ⅳ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Ⅱ级预警和Ⅰ级预警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3.3 报 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有关应急工作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
县卫生健康局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畜牧部门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或报市人民政府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高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时,低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国家、省、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予以特别重视,可根据情况和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核实、边抢救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 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健康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相关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的发病机理、诊断治疗、预防、防护方面的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采样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协助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国家、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协助制订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相关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2.7 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发生在我县的(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启动和统一领导、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予以支持。
县卫生应急办接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消毒处理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
经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在国家和、省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六、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县、乡。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应急指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全县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符合县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在县人民医院设立传染病区。定点医院的传染病区要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做好收治传染病人的准备工作。
(3)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需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实施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6.1.4 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县统一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县卫生健康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增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的能力。
6.1.5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2)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生应急办建立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实行信息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卫生健康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 科研和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临床治疗、 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市内、省内、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卫健、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应急局、商科工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健康局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局、商科工信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按照多方筹集、分级投入、逐步实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等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省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据此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