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地 址:城东社会保障大楼4楼
电 话:0745-5824066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医疗保障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6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 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 7.做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麻阳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