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乡免罚事项清单(试运行)
填报单位(盖章):和平溪乡人民政府 填写日期:2023年9月6日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
和平溪乡人民政府 |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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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 |
和平溪乡人民政府 |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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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
和平溪乡人民政府 |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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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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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溪乡人民政府 |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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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阳县和平溪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