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盖章):和平溪乡人民政府           填写日期:2023年9月6日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和平溪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2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

和平溪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3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和平溪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

4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和平溪乡人民政府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