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尧市镇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六、《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9、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0、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第2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7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8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12、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3、举办、停办农村幼儿园的许可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1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12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4、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15、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行政处罚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6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责令限期修复、责令限期清除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5、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8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7、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对违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用、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第2款:“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9、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95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三、行政强制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行政确认
1、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7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2、兵役登记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1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8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证明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17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5、大陆居民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
(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6、个人发布广告证明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14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五、行政给付
1、优抚对象优待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0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六、行政裁决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七、行政征收
1、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依据:
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7条:“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安全生产的协助检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残疾人保障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