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兰里镇人民政府                 填写日期:2023年12月15日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施工现场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兰里镇人民政府

1、一个年度内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内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危害后果轻微;按照规定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兰里镇人民政府

初次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认识态度较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


从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

兰里镇人民政府

因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且主动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E)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免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兰里镇人民政府                 填写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3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的通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4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5

未经许可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直、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6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6项

7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6项

8

拖拉机载人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

9

摩托车加装伞具或防风罩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项

11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

12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的

兰里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

1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驾驶证未按规定期审验

兰里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错误,态度诚恳,并当场改正的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