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处分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和镇党委、镇政府和镇属有关单位部门、村(社区)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乡镇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锦和镇人民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锦和镇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研判经济形势、制定发展措施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锦和镇党委、政府统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镇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和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个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数据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站所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政府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领导干部带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意见》《办法》《规定》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坚持依法统计。把防范和惩治应急管理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列为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确保锦和镇统计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数据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加强统计数据监管。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加最实地核查统计数据的力度,及时纠正失实统计数据、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如发现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移交,积极支持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统计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各级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业务培训必修内容,增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联合统计部门,抓好我镇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做到依法统计,真实统计,科学统计。

(五)强化统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统计队伍,提高统计人员装备水平,保障数据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五条 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镇域内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镇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第七条 镇纪委负执纪监督责任。镇纪委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督促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以落实责任制问责制为关键,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推动扛牢抓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确保责任制工作有序推进、高效落实。

第八条 镇属机关单位、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对防治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人员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领域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全过程。

各村、社区及各站所主要负责人,坚决杜绝以下行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进行统计造假;包庇、纵容统计弄虚作假有关责任人员;对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造假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隐瞒不报等。

第十条 统计工作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其责任是依法履行职责,如实采集、处理、核查、照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采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以及指使、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配合统计督察,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严格按照督察反馈意见,及时整改到位。对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法依纪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将处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职责范围的,未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有效贯彻落实的;

(二)对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压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三)对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的,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

(四)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

(五)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次数较多的;

(六)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 完善考核考评制度。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列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有关人员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通报,并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