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村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高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选择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恶劣程度;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
(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生产经营规模、涉案物品的多寡与风险性、涉案品种监管的宽严、涉案金额的大小、时间、区域、面积、体积等;
(五)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
(六)违法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是否具有身体或经济特殊情况;
(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八)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
(九)违法行为次数及频率;
(十)其他综合裁量情节。
第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新旧规定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延续到新规定生效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前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优先适用我省的法规规章。
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可选择的处罚幅度的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严重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
第九条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情形。
虽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八)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虽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群众举报三次以上(含三次),经查证属实确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城市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严重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具有从重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行政执法大队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原则上不得从轻、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认真进行复核;应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标准。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但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表述适用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大队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适用同本规定同时印发的。《高村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
《高村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中具体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件的,办案单位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处罚的,不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作出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危害。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二十七条,《高村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处罚裁量标准”栏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