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和规范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 职责、权限、依据、程序、 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开。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二、执法人员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执法证编号

序号

姓名

执法证编号

1

滕久生

18130919001

31

陈小华

18130919031

2

张先琪

18130919002

32

邓长龙

18130919032

3

舒国斌

18130919003

33

唐  莉

18130919033

4

满军伟

18130919004

34

付小艳

18130919034

5

罗  舜

18130919005

35

夏  丽

18130919035

6

杨  欣

18130919006

36

段清宝

18130919036

7

李  雕

18130919007

37

郑明陆

18130919037

8

欧贤榜

18130919008

38

欧  萍

18130919038

9

张  涛

18130919009

39

周华贵

18130919039

10

田  博

18130919010

40

刘  荣

18130919040

11

周华伟

18130919011

41

胡  杰

18130919041

12

刘小松

18130919012

42

滕  林

18130919042

13

滕建松

18130919013

43

张东明

18130919043

14

滕召喜

18130919014

44

舒拥军

18130919044

15

陈际国

18130919015

45

黄  珣

18130919045

16

滕召军

18130919016

46

滕春波

18130919046

17

郑自友

18130919017

47

段周杰

18130919047

18

郑云舰

18130919018

48

刘  红

18130919048

19

杨正华

18130919019

49

黄  涛

18130919049

20

杨昌书

18130919020

50

陈武铁

18130919050

21

舒代玉

18130919021

51

张贻平

18130919051

22

龙建国

18130919022

52

满  益

18130919052

23

刘喜桃

18130919023

53

周其秀

18130919053

24

张晓兰

18130919024

54

成杰

18130919054

25

余  雄

18130919025

55

雷定华

18130919055

26

张  洁

18130919026

56

田水良

18130919056

27

郑俊佳

18130919027

57

向小林

18130919057

28

宋  文

18130919028

58

金和菊

18130919058

29

谭世柱

18130919029

59

成巧华

18130919059

30

石春艳

18130919030

60

李红霞

18130919060

三、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农村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统一行使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质量、农业机械、农村宅基地、动物检疫、植物检疫以及渔业渔政的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依法查处和纠正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和行为。

   (三)承相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县级的执法职责,并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县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

(四)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相关部门和下级移送的案件;依法协助其他执法部门查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案件。

   (五)承担制定执法标准规范、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和对涉农业主体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六)完成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执法权限

依法查处麻阳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相关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5、兽药管理条例                       6、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5、植物检疫条例                      1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7、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2、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2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6、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7、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28、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29、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30、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31、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32、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六、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结论及认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6.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救济渠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申请行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