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职业健康和公共场所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制度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在职业健康和公共场所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轻微免罚意义
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适用范畴
职业健康(不含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领域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违法违规并承诺立即改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具体措施
(一)动态调整。轻微免罚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调整。参照怀化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公布《怀化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并根据执法实际、结合我县实情以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修改、废止适时调整。
(二)规范批准流程。适用轻微违法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具体违法行为,宣读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完毕后,当事人需及时递交整改报告,经执法机构审核、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改正或改正后短期再次违法的,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注重宣传教育。实施轻微免罚过程中,要注重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和指导约谈的形式。执法人员要明确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后果,同时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主动进行普法引导,引导当事人知法懂法,增强当事人自律守法的意识。
附件:1.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违规免罚清单
2.承诺书
3.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
4.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附件1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
轻微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条件 |
免罚内容 |
1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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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2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3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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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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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4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5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6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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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7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8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9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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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10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11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12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13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14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15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
免予 警告 |
附件2
承 诺 书
№: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你局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于 月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证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各一份。
附件3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
№:
违法单位名称 (违法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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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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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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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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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况、整改情况及适用清单情况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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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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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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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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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被处罚对象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涉及金额(元) |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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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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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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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季度共涉及案件数**件,涉及金额**元。 |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