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类型

审核事项

实施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作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节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作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定期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作出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使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作出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的行为作出的处罚

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6

行政处罚

对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作出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