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6年-2030年)》(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麻阳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026年—203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县域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烟花爆竹源头总量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工作提示涵的通知》(湘应急函〔2025〕125号)文件要求,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93号令)、《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麻阳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6-2030年)》。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切实加强县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店(点))的管理,科学分析现有零售店(点)分布特点,综合近年来县域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逐步建立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管理体系。
二、规划目标
我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现有126家,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烟花爆竹源头总量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工作提示涵的通知》(湘应急函〔2025〕125号)文件要求;坚持“只减不增”的原则,在2026-2030年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实行只减不增政策。以现有126家零售店为基数,逐年减少,具体减少比例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及各乡镇实际情况确定,但总体目标是实现数量明显下降。
根据烟花爆竹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县城城区范围内不再设立零售店,可设立的范围为:1、兰村方向:五三铁路桥100米以上位置(包括城东);2、城东花园方向:荷花路与兰黄公路交叉处(羊古脑烟花爆竹店)为始点往羊古脑方向50米以上位置;3、兰里方向:城东锦江二桥向下100米以外位置;4、谷达坡方向,新城家园小区往殡仪馆方向100米以上位置;5、文明山方向,县一中学校、文明山公园出入口范围大于150米;6、岩门方向,尖坡彩虹桥向岩门方向50米以外位置;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选址及外部距离要求。
三、许可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零售店(点)许可证的申办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办程序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操作。首先,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初审核合格后,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最后,由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零售店(点)场所选址基本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
附件1:全县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现有统计表
附件2:征求意见反馈表
附件1:
全县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现有统计表
序号 |
乡镇名称 |
人口数(万) |
现有零售店(家) |
备 注 |
1 |
高村镇 |
10.89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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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锦和镇 |
3.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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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口墟镇 |
2.0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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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岩门镇 |
2.1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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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兰里镇 |
2.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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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吕家坪镇 |
1.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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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尧市镇 |
2.3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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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郭公坪镇 |
1.6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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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昌阁乡 |
1.2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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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桥江乡 |
1.0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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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舒家村乡 |
1.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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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隆家堡乡 |
1.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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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谭家寨乡 |
1.2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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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石羊哨乡 |
1.1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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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板栗树乡 |
1.2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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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兰村乡 |
1.01 |
1 |
|
17 |
和平溪乡 |
1.35 |
2 |
|
18 |
黄桑乡 |
1.8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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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铜矿事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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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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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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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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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表
意见人姓名 (或意见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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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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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条 号 |
修改建议 |
修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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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年 月 日 |
注:如无修改意见请填“无意间”,所提意见篇幅不够,可增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