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的行政检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2022年2月8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全县纳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企业。抽查比例约15%。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包括年度报告披露情况、临时报告披露情况。 9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以非现场为主,网上查看披露信息) 1年1次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一般检查
2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以下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5.《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6.《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县所有涉气企业(现场检查比例20%左右) 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放情况、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等 全年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非现场以在线监控、电力监控为主) 1年2次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一般检查
3 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涉及行政许可检查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5.《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2年修正)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全县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环境监管 3~6月、9~12月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年1次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一般检查
4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2022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在环境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阻止污染物泄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等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全县尾矿库 核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是否到位 3~8月汛期前重要时段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非现场以在线监控为主) 环境监管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开展1次核查;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一般检查
5 对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2025年度全县首次申请(100%)、重新申请(15%)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

2、排污单位2024年度执行报告核查

全年 非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年1次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专项检查
7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机构(以下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 重点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与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运营情况、粪污收集储存转运情况、粪污综合利用情况等 5月30日前 现场检查(现场核验) 1年1~2次 省生态环境农村工作站、生态环境执法局 是,

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专项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