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麻阳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财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县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县人民政府金融领域有关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县金融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加强全县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代政府起草财政、财务、会议管理的制度及办法。
(三)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县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研究拟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制定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参与县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七)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起草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含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未纳入县国资办监管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县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全省会计行政法规规章。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县金融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十五)负责联系组织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六)组织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和规范全县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十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监管和重组;根据县委财经委办公室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推进改革生态环境。
(十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初审工作和有关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