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51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麻阳县高村镇大桥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田积良,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6〕第3号)》(以下称:《3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6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部分撤销答复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6年3月24日通过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两项内容:1.2021年宅基地审批档案中渔子坡社区审查陈某某、王某某原宅基地土地来源及权属证明资料;2.被任命为“原高村乡尧里村12村民小组负责人(组长)”的任命文件或证明。被申请人作出《3号答复书》,仅对第二项申请内容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悬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3号答复书》;3.申请人平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

滕某某对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作出的《3号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 2026年3月24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两项政府信息:

1.2021年宅基地审批档案中渔子坡社区审查陈某某、王某某原宅基地土地来源及权属证明资料;

2.2005年和2006年原高村乡尧里村12村民小组负责人(组长)的任命文件或证明。

(二) 2026年4月8日,答复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

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过程中,申请人明确表示:其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即2021年宅基地审批档案中渔子坡社区审查陈某某、王某某原宅基地土地来源及权属证明资料,与其2026年3月17日提交的申请内容一致,并明确表示撤回该项申请。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答复人对询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三)鉴于第一项申请已经申请人本人自愿撤回,答复人依法仅就第二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05年和2006年原高村乡尧里村12村民小组负责人(组长)的任命文件或证明,属于答复人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公开,并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3号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二、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一)第一项申请已经申请人自愿撤回,答复人未再就该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并无不当。2026年4月8日,申请人本人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撤回第一项申请,并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答复人亦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撤回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撤回后该项申请即不属于答复人应当继续审查和答复的范围。

(二)第二项申请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民小组负责人(组长)任命文件或证明,系答复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人事管理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答复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子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适用依据正确。

(三)答复程序合法。答复人收到申请后,为查明申请内容、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作出答复并送达;答复书载明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主张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与事实不符。第一项申请已由申请人本人自愿撤回并经其签字捺印确认,答复人不再就该事项作出答复并无不当;第二项申请依法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内部人事管理信息,答复人已依法说明理由并送达答复书。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未侵犯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3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3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3号答复书》及电子送达凭证;2.申请人平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电子送达凭证;4.询问笔录;5.高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7.委托书。

本机关查明:

2026年3月24日,申请人通过线上方式向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1.2021年宅基地审批档案中渔子坡社区审查陈某某、王某某原宅基地土地来源及权属证明资料;2.被任命为”原高村乡尧里村12村民小组负责人(组长)”的任命文件或证明。2026年4月8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主动问询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内容“1.2021年宅基地审批档案中渔子坡社区审查陈某某、王某某原宅基地土地来源及权属证明资料”于2026年3月17日申请公开“原宅基地情况证明”(系指: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宅基地批准书;3.宅基地使用权证)是一致的,申请人自愿撤回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示该项不用进行答复。那么被申请人只对第2项信息进行答复。2026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明确告知延期20日答复。2026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3号答复书》并于5月8日送达申请人。滕某某对该答复不服,于2026年7月6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号答复书》;2.申请人平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号答复书》及电子送达凭证;2.申请人平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电子送达凭证;4.询问笔录等证据。本机关调取的证据:高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已经查证属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属于《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负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结论适当。

1.《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被申请人虽然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要求申请人补正,但是在答复期间内向申请人核实要求公开的内容并无不当。2026年4月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其第一项申请与其2026年3月17日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致,自愿撤回该项申请、无需答复,并经签字捺印确认,询问过程经录音录像佐证。撤回系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自撤回之时起,被申请人对第一项申请不再负有继续审查、答复的义务,其未对第一项申请作出答复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第一项申请未予答复侵犯其知情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的基本单元,村民小组组长依法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任免管理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任命村民小组组长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未指明其申请公开的文件或证明的具体名称、文号、形成机关及保存处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文件或证明由被申请人制作、获取并保存;被申请人亦未保存申请人所称的该类任命文件或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文件或证明,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即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对该项申请依法不负有公开义务。被申请人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不予公开”实属不当。但是“原高村乡尧里村12村民小组负责人(组长)的任命文件或证明”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3号答复书》未损害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且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4日收到申请,于2026年4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明确告知延期20日答复。符合《条例》关于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案涉答复并于5月8日送达申请人,未超出法定答复期限。答复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问询了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