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复〔2026〕50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50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麻阳县高村镇大桥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田积良,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6〕第2号)》(以下称:《2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6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撒销、部分撤销答复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6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21年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渔子坡/尧里社区受理登记表、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公示照片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2号答复书》,对申请事项分别作出“信息不存在”“不予重复处理”“不予公开(过程性信息)”"及“予以公开”的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2号答复书》;3.申请人平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5.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报告;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被申请人称:
滕某某对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作出的《2号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事实与经过
2026年3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为准确核实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2026年4月8日,本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问询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21年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尧里社区受理登记表、渔子坡社区和尧里社区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公示照片四项材料的复印件。因检索、审查工作需要,2026年4月13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明确告知延期20日答复。2026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作出《2号答复书》并于5月8日送达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四项材料分别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
二、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关于尧里社区受理登记表、尧里社区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经检索查找,本机关未查询到该两项信息。陈某某、王某某系向渔子坡社区提交建房申请,尧里社区不存在相关受理登记及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本机关据此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事实认定清楚。
(二)关于渔子坡社区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本机关已就申请人该项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6〕第1号),申请人本次系就相同政府信息重复申请。本机关据此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事实认定清楚。
(三)关于参会人员签到表。该材料系本机关在履行宅基地审批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流转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本机关据此决定不子公开并说明理由,事实认定清楚。
(四)关于公示照片。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本机关已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复印件,事实认定清楚。
三、适用法律正确
本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四项材料分别处理如下:
(一) 对经检索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 对已就相同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的重复申请,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告知中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对属于过程性信息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各项处理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申请人所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四、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于2026年4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明确告知延期20日答复。该告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延期后的答复期限至2026年5月13日届满,本机关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案涉答复并于5月8日送达申请人,未超出法定答复期限。答复过程中,本机关主动问询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
五、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一) 关于事实不清。本机关经检索、核实,对申请公开的四项内容分别作出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关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机关各项处理均严格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三)关于程序违法。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延期告知义务,并在延期后的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六、答复请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的《2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维持该答复,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2号答复书》及电子送达凭证,2.申请人平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电子送达凭证,4.询问笔录,5.高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7.委托书。
本机关查明:
2026年3月18日,申请人通过线上方式向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高村镇人民政府存档的陈某某、王某某2021年宅基地审批全流程的原始村级审查档案(含渔子坡/尧里社区的受理登记表、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公示照片原件)。2026年4月8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主动问询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21年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尧里社区受理登记表、渔子坡社区和尧里社区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公示照片四项材料的复印件。2026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明确告知延期20日答复。2026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2号答复书》并于5月8日送达申请人。滕某某对该答复不服,于2026年7月6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号答复书》;2.申请人平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4.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报告;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号答复书》及电子送达凭证;2.申请人平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图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电子送达凭证等证据;4.询问笔录等证据。本机关调取的证据:高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已经查证属实。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属于《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负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尧里社区受理登记表、尧里社区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经本机关查找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审批档案,未查询到该两项信息。陈某某、王某某系向渔子坡社区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请,而没有向尧里社区提出建房申请,尧里社区受理登记表及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客观不存,申请人提交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亦能印证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适当。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渔子坡社区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6〕1号)》已经作出了答复处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系重复申请,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适当。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参会人员签到表”。2026年4月8日的询问笔录,申请人明确,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尧里社区参会人员签到表”。经查明,陈某某、王某某系向渔子坡社区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请,“尧里社区参会人员签到表”信息客观上不存在,申请人提交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亦能印证上述事实。被申请人答复“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实属不当,但是该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且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本机关不予支持。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示照片”。经复议机构查明,陈某某、王某某没有向尧里社区及村民小组申请宅基地建房,而是向渔子坡社区申请,经渔子坡社区办理。根本不存在尧里社区及村民小组和渔子坡社区村民小组的公示照片。被申请人获取的“公示照片”是“渔子坡社区的公示照片”,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被申请人已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了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适当。
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18日收到申请,于2026年4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明确告知延期20日答复。该告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符合《条例》关于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延期后的答复期限至2026年5月13日届满,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案涉答复并于5月8日送达申请人,未超出法定答复期限。答复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问询了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尧里社区受理登记表、尧里社区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渔子坡社区村民小组会议原始记录、公示照片等信息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答复书》对该四项信息的答复。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尧里社区参会人员签到表”认定为过程性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实属不当,但是经过审查,该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且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对该项信息答复不服而要求撤销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