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政复〔2026〕15号

申请人:舒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向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6〕湘工伤不予认字3867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已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6〕湘工伤不予认字3867号),现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