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复〔2026〕15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政复〔2026〕15号
申请人:舒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向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6〕湘工伤不予认字3867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已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6〕湘工伤不予认字3867号),现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2日
来源:麻阳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