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复〔2026〕3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政复〔2026〕37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东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滕历 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举报是否立案告知的职责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6月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于2026年3月16日购买了麻阳某某香料店销售的老坛手工腌制酸辣椒,认为该产品没有配料表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向麻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8日签收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后,组织了调解,2026年4月14日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书,通过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了短信告知。2026年4月30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的处理不服申请过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现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不服又申请行政复议。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近一年投诉举报总量为386次,投诉196次,举报次190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没有规定是否立案要告知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没有需要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购买行为异常,同一主体反复购买、多次投诉举报同一商家或同类问题;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异常,投诉举报的频次远超正常消费者,存在投诉举报信的格式化,法律法规运用的专业化的特点,投诉举报的请求追求牟利目的。可以认定申请人不属于消费者范畴,属于滥用投诉,举报,复议权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