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政复〔2026〕34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政复〔2026〕34号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麻市场监管不予立〔2026〕第009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5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曹氏鸭脖刘某某(某某店)销售的龙虾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麻市场监管不予立〔2026〕第009号]。申请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近一年投诉236次,举报次393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投诉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更多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只有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为或不作为时,才会影响投诉人的实际权力,投诉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而对于举报,因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与举报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其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显然是对被申请人就举报的处理不服。因此,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处理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