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1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历,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5〕58号)(以下简称58号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请求:1、撤销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刘某某只是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不属于组织策划,本案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明显不当。刘某某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不应当认定刘某某系传销活动中组织、策划人员,而应认定其为一般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二、非法获利认定有误。刘某某并没有获利,其陈述中虽然表示其获利了几万元,但是她本身投入了几十万元,总体来说,刘某某并没有通过传销活动获取利益,是一个亏本的状态。根据法律规定,仅刘某某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本案对于刘某某获利的认定系错误的。三、追溯期已超过两年,至少部分已超过两年。本案实际发生在2020年,但本次处罚发生在2024年,行政处罚不能以刑事案件移送为标准,故本案追溯期已超过两年,至少部分已超过两年。四、违背了公平原则。在(2024)湘 1226 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了被告人满某、雷某的罚金均人民币四万元,而犯罪情节更轻微,涉案金额更少的刘某某却要被罚款50万元,根据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罚金可以相抵扣,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处罚的罚金应当与行政处罚的罚金一致。因此,本次处罚的金额相差太大,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五、刘某某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刘某某有自首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系初犯,从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申请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应当予以变更,建议:对刘某某予以2000元以内的处罚。

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刘某某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在对被答复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询问、处罚裁量、案审委员会讨论研究、处罚告知并送达,接受并审核异议申辩,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二章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监督管理第一节《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罚得当、程序合法。我局送达被答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为违法性,处罚裁量及告知,处罚及法律依据均按照程序送达。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与法无据,我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麻)市监处罚﹝202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2023年3月7日申请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电话后主动投案。2023年4月3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19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4月3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9日退回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4年4月2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30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怀麻检刑不诉〔2024〕9号)决定对申请人不起诉,扣押的7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2024年5月20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怀麻检刑行意〔2024〕17号)送达被申请人建议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2024年8月23日申请案件延期办理。2024年12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4〕61号),以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罚款95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4月16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麻府行复〔2025〕7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4〕61号)程序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不服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被申请人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4〕61号)的通知》,撤销理由“鉴于检察机关认定你有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回赃款等情节”。2025年8月13日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5)湘8603行初131号行政裁定,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5〕40号),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5〕40号),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撤销理由“由于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局撤销(麻)市监处罚〔2025〕40号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12月19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麻府行复〔2025〕42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准予刘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前期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完成了案件终结报告、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拟处罚决定告知书、听取陈述和申辩、告知听证权利等程序。2026年2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5〕58号),处罚款5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相应证据证明,2017年以来马来西亚籍男子陈某某创立TR外汇平台,宣称为用户托管炒外汇,设置了普通会员、初级会员(IB)、中级会员(MIB)、高级会员(PIB)等会员级别及晋级规则和奖励返利模式,以投资虚拟币USDT为名,要求参加者按照1USDT兑换1美元的比例购买一定数量USDT,加入平台取得相应级别及拥有发展下线和获得返利、分红的权利,形成上下级的层级结构,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牟取利益。TR外汇平台通过设置所谓的保险对冲模式,分为A仓投资仓,B仓保险仓,以及虚假宣传有操盘投资团队保证一定的胜率,开展线上线下培训等进行宣传推广,诱骗参加者发展更多下线,骗取巨额财物。

申请人于2019年3月 注册TR平台。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计在TR平台充值30万元人民币,发展了黄某某、潘某某、潘某某、任某某、段某某、田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舒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张某、舒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潘某、张某某、黄某、黄某某、滕某某、任某、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龙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段某、张某、田某某、李某、段某、滕某某、杨某某、符某、黄某某、黄某、颜某、黄某某等45人下线会员,违法所得7万元人民币。

经司法鉴定,申请人刘某某TR平台id4xxxx9,使用的用户名为“20xxxx345@qq.com”,手机号133xxxx0072,身份证号为431xxxx00324,地址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梁家村一组xx号”,用户银行卡号“621xxxx1780”、“622xxxx3797”,开户行所在地址为“麻阳富洲路”、“湖南省麻阳县”,银行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员等级为PIB,

下属总账号数为563个,根据手机号去重后直属下属账号数为7个,根据手机号去重后下属账号数为38个,根据身份证号去重后下属账号数563年,下属最大层级数为5。账户转出金额合计为“3409897.09”USDT,账户转入金额合计为“3071937.36”USDT,汇总转出金额减去汇总转入金额的结果为“337959.73”USDT。提币信息为空。在TR外汇平台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应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违法行为是否已过追溯期,案涉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认定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分述如下。

一、本案未过追溯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中二年未被“发现”的认定,是指有权处罚机关或行使社会公权力机关通过日常执法检查、相关部门移送、违法单位主动报送、群众举报等各种方式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在TR外汇平台注册开户,传销行为一直持续到2022年4月。2023年3月7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后移送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虽有两次主动纠错导致期限延长,但没有停止案件的办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违法行为未过追溯期。

二、申请人的行为符合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本案中,申请人主观方面知道TR外汇平台的收益率违背常理,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认罪认罚。客观方面其行为包含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拉人头式、骗取入门费式和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等三种行为方式。实际发展下线共计45人,下属最大层级数为5层,在传销活动中起到了管理、策划、宣传作用,对传销组织的扩大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组织策划传销。

三、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处罚决定已经充分考量了从轻处罚情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湘市监法〔2023〕36号)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组织策划传销的涉案金额不足200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或者影响区域在县(市)、区范围内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少于95万元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TR外汇平台账户转出金额合计为“3409897.09”USDT,账户转入金额合计为“3071937.36”USDT,汇总转出金额减去汇总转入金额的结果为“337959.73”USDT。提币信息为空。在TR外汇平台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但违法所得只有7万元。根据被申请人查明的“要求参加者按照1USDT兑换1美元的比例购买一定数量的USDT”事实,且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取得虚拟币的成本来认定虚拟币的价值的标准来认定涉案金额,案涉的行政处罚裁量并无不当。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再重新作出处罚的程序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已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全面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因程序违法与处罚幅度问题而由被申请人主动纠错。本案审查的58号处罚决定,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完成了案件终结报告、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拟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听取陈述和申辩、告知听证权利等程序后最后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5〕5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