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复〔2026〕1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政复〔2026〕17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的举报是否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违法而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6年4月9日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举报是否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2月1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第三人销售过期的食品,并提供以下完整证据链:1.付款小票凭证,交易金额5.5元;2.实物线索,实物照片。
一、被申请人明显超期未履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申请人于2026年2月1日通过邮政EMS (邮件号1212558286511)提交书面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3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4日通过电话159xxxxx910告知受理,截至2026年3月30日,超出法定核查期限;被申请人既未作出立案决定,亦未书面告知进展情况;未提供延长核查期限的合法事由及批准文件。该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与行政不作为。
二、紧急事由要求及时介入。1、证据灭失风险:延迟立案可能导致涉案商品被销毁、销售记录灭失,增加执法难度;
2、维权路径受阻:申请人需依据行政立案结果启动民事索赔或刑事报案(如涉犯罪),超期不作为将导致损失持续扩大。
被申请人称:我局收到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麻政复〔2026〕17号),关于被答复人刘某不服我局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而提出行政复议的通知,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书面答复。
一、来信受理情况。我局2026年2月3日收到刘某的《投诉举报函》,来函反映“2026年1月24日在被投诉人店铺某某麻阳长寿店购买1袋锅巴块,共付款5.5元,生产日期2025年1月14日,保质期5天,购买日已过期。要求组织行政调解,赔偿1000元。”支付交易单显示该商品编码为:2514023005500,其提供的资料图片显示该包装日期为2026年1月14日,上市日期为2026年1月15日,保质期5天。按照来信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程序呈报分管副局长审阅,依据法定职责分流到职能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股、消保股进行调查处理
二、现场核查情况。2026年2月13日我局消保股2名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到麻阳某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核查被答复人投诉举报“锅巴块超过保质期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经营区内未发现销售该产品,于是依法提取了2026年以来该产品的配送销售单进行核查,2026年1月以来的配送销售单显示该公司1月15日配送该产品1袋,1月20日销售该产品1袋,库存为0袋。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24日间未配送该产品,投诉举报人2026年1月24日购买该产品后,库存显示为-1袋。
三、处理回复情况。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6年2月14日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刘某,通报了该产品的现场核查情况,指出其投诉举报证据不足,商家要求组织现场调解,投诉举报人表示春节前没有时间来现场调解。2026年3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刘某,说明商家坚持认为投诉举报证据不足,要求提供补充证据并组织现场调解,投诉举报人再次表示没有时间来现场调解,由于投诉举报证据不足,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已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之前决定不予处理。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答复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我局的行政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申请人提供了2026年1月24日在案外人某某麻阳长寿店购买的锅巴块一个,实付金额5.5元的票据。认为销售过期产品,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赔偿、查处、奖励。2026年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派工作人员到案外人处核查,依法提取了2026年以来该产品的配送销售单进行核查,2026年1月以来的配送销售单显示该公司1月15日配送该产品1袋,1月20日销售该产品1袋,库存为0袋。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24日间未配送该产品,投诉举报人2026年1月24日购买该产品后,库存显示为-1袋。2026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查处情况,指出证据不足,商家要求现场调解,申请人不肯参加。2026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电话联系申请人,说明商家坚持认为投诉举报证据不足,要求提供补充证据并组织现场调解,投诉举报人再次表示没有时间来现场调解,被申请人已电话告知申请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之前决定不予处理。经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1508次,举报263次。2026年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6份投诉举报信,被投诉人分别是:麻阳某某百货有限公司,麻阳某某超市,麻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麻阳某某超市城北店,麻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该5份投诉举报信的格式相同,只是改变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的产品,内容相似,高度同质化。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函》、《购物付款小票照片》、《实物和标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快递签收记录》。有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函》、《购买小票照片》、《实物和标签照片》、《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分流单》、《某某百货有限公司商品零售销售单》、《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正规连锁配送单》、《通话记录截图》、《投诉举报函》5份、《关于刘某为非生活所需索赔人的分析认定书》等证据,查证属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本案,申请人购买商品后索赔未果,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惩罚性赔偿和奖励,对投诉举报处理不服,继而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有高频次的投诉举报记录,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累计投诉1508次,举报263次,频次超出了正常消费者维权的特征。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模式同质化,2026年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5份投诉举报信,该5份投诉举报信高度同质化,只是改变一下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产品。申请人的购买行为指向牟利目的,刻意小额购买,高额索赔。投诉举报信中法律条款引用的精准且专业化。从以上特征,充分说明申请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的范畴,虽然其具有消费者行为的外观,但实际上是以牟利为目的。其投诉举报的目的明显已经超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也背离了权利救济制度的设置初衷,客观上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主观上存在滥用投诉、举报、复议权利。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的处理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