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复〔2026〕9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9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的举报不予立案(编号:1431226002026011705918233)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6年2月25日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的举报不予立案;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作出处理,对涉案商家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6年1月12日在抖音平台“怀化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铺购买“老坛萝卜丁”,收货后发现涉案食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未标注SC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配料表等法定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经营的“三无食品”。申请人于2026年1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2026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答复:“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不是该商家经营店铺。”并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分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核查不在”为由不予立案,属于典型的事实调查不全面、不充分,构成行政不作为。现场无人去不等于不是经营店铺。网店经营者完全可以采用“异地经营”“住宅经营”“云仓发货”等多种模式,实体注册地无人属于电商经营的常态。被申请人仅以一次上门“无人”即推断“不是经营店铺”,未采取任何后续核实手段,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的原则。未穷尽法定核查手段。对于无法联系、不在注册地经营的商家,被申请人依法应当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姓名查询其名下其他经营主体;②向抖音平台(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调取该店铺的实际经营地址、发货地址、经营者身份信息、后台销售数据;③若确认其不在本辖区实际经营,应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监局(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被申请人仅回复“不是该商家经营店铺”,既无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穷尽上述手段,构成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二、被申请人对“三无食品”的严重违法线索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涉案食品属于法定的“直接认定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厂名厂址等信息;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即具备处罚要件,不属于“可立可不立”的自由裁量范畴。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为由不予立案,是对违法商家的变相纵容。若该制度被允许,意味着只要商家关门躲避,监管部门即可合法“甩手不管”。这与《食品安全法》四个最严原则根本背离。岳西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查处的“某某农副产品经营部无标签豆腐乳案”即为典型参考一-执法人员现场也未发现库存,但通过调取抖音后台销售记录固定了违法所得,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与上述案件情节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拒绝立案显属违法。
三、不予立案决定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剥夺申请人知情权。被申请人仅通过12315平台机械回复“不予立案”四字,未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法律依据条款,未告知是否已采取移送管辖措施,未告知申请人针对不予立案决定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法定期限。该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关于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
四、关于管辖权的特别说明。被申请人无权以“无管辖权”为由直接不予立案。即使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该商家实际经营地不在本辖区,其法定义务也不是“直接退件”,而是:①作出不予立案决定;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将违法线索书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③告知申请人移送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移送,也未告知移送情况,直接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6年1月发布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明确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由其在平台公示的地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未公示地址或通过公示地址无法联系的,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即抖音母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被申请人即便无法核实本地地址,也应当引导申请人向海淀区市监局举报,或依职权移送。其直接不予立案,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明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三无食品”举报,仅以“现场不是经营店铺”为由不予立案,既未调查发货地址、未向平台调取数据、未移送管辖、未说明法律依据、未告知救济权利,属于典型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申请人作为举报人的监督权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特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法定查处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详情截图》、《商家资质截图》、《快递封面照片》、《实物和标签照片》、《待收货签收单截图》等。
被申请人称:
王某某不服我局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而提出行政复议,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局对王某某举报怀化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坛萝卜丁外包装无标签标识,未标注sc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生产地址,生产厂家名称,无配料表等标签信息,认为属于三无食品的处理情况。2026年1月17日,我局12315系统平台收到王某某举报怀化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老坛萝卜丁属于三无食品一事后,按照来信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程序呈报分管副局长审阅后,依据法定职责分流到职能部门高村所。因2026年1月12日,全国12315系统平台收到过投诉人童某某对怀化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一样的投诉举报,于是将童某某投诉举报与王某某举报合并进行调查处理。2026年1月19日我局高村所2名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到投诉举报所述怀化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进行调查,投诉举报的地址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兰家社区新城路东xx号,经现场核实,该地址无该公司存在,该地址实际为麻阳某某包子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已有拍照调查取证)。
二、关于我局回复被答复人举报的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材料显示,怀化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兰家社区新城路东xx号,该经营地址的经营商家为麻阳某某包子店。故答复人于2026年1月19日将处置结果告知投诉人童某某。2026年1月20日将处置结果告知被答复人王某某。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答复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我局的行政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记录2312次,举报记录2225次,在湖南省怀化市发起投诉举报37次,涉及多家经营主体,分布在怀化的七个县区,其中麻阳苗族自治县投诉举报7次申请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不具有行政复议的资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童某某投诉单和投诉结果处理单》、《购买小票》、《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分流单》、《某某包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情况说明》、《王某某举报单》、《实物照片复印件》、《商家资质截图》、《快递封面照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举报结果处理单》、《全12315投诉举报查询结果》、《关于王某某为非生活所需索赔人的分析认定书》等。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6年1月12日在抖音平台“怀化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铺购买“老坛萝卜丁”,实付金额9.90元。发现该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未标注SC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配料表等法定信息。2026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026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回复:“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不是商家经营店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记录2312次,举报记录2225次,在湖南省怀化市发起投诉举报37次,涉及多家经营主体,分布在怀化的七个县区,其中麻阳苗族自治县维权7次。2024年4月至12月在怀化市维权21次,2025年2月至7月在怀化市维权13次,2026年1月至3月在怀化市维权3次。最高发起7次维权均在麻阳县。投诉模式为同一问题+同一商家重复投诉举报,诉求与文本结构完全统一,证据形式固定不变化。购买行为是小额消费占比高,索赔比例潜在失衡。法律条款引用精准且专业化,诉求聚焦“惩罚性赔偿”而非“止损”。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详情截图》、《商家资质截图》、《快递封面照片》、《实物和标签照片》、《待收货签收单截图》。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童某某投诉单和投诉结果处理单》、《购买小票》、《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分流单》、《某某包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情况说明》、《王某某举报单》、《实物照片复印件》、《商家资质截图》、《快递封面照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举报结果处理单》、《全12315投诉举报查询结果》、《关于王某某为非生活所需索赔人的分析认定书》等证据,查证属实。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是否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投诉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更多的是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为或不作为时,投诉人才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而对于举报,因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与举报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其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具体到本案,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窗口举报其通过在抖音平台“怀化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铺购买的老坛萝卜丁,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调查,申请人的举报地址查无此商家,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因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记录2312次,举报记录2225次,在湖南省怀化市发起维权37次,涉及多家经营主体,分布在怀化的七个县区,其中麻阳苗族自治县维权7次。2024年4月至12月维权21次,2025年2月至7月维权13次,2026年1月至3月维权3次,最高发起7次维权举报均在麻阳县,证明申请人有高频次、高密度、跨区域的投诉举报记录。维权模式为同一问题+同一商家重复投诉举报,诉求与文本结构完全统一,证据形式固定不变化,证明申请人维权模式高度同质化。购买行为是小额消费占比高,索赔比例潜在失衡,证明申请人具有牟利目的。法律条款引用精准且专业化,诉求聚焦“惩罚性赔偿”而非“止损”,依赖行政查处强化索赔,重复投诉举报同一问题。上述典型特征证明申请人系非生活所需的职业索赔人。其投诉举报的目的明显已经超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也背离了权利救济制度的设置初衷,客观上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主观上存在滥用投诉、举报、复议权利。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