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政复〔2026〕12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受理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行政争议已经化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