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历,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一案,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11月19日左右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某某超市(某某店)违反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3日签收投诉举报信。直到复议之日(2026年1月20日收到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存在超过法定期限35个工作日未答复,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2025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某某超市超市”投诉举报信后完成登记。11月26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单位开展现场核查。11月27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案件受理及核查情况。12月1日向申请告知送达《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现场核查查明,涉事企业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事产品执行GB/T19048-2024标准,作为普通食品销售,未宣称地理标志属性、未使用专用标志。依据该标准第9.1.1条及相关规定,企业无强制标注义务,无违法事实。

本机关查明:2025年10月14日13点20分左右,申请人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某某超市(某某店)购买龙口粉丝1包,支付人民币9.9元。外包装标有“冬龙 龙口粉丝,净含量:500克,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6日,产品标准号:GB/T1904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37068500662,委托商:招远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委托商:招远市某某龙口粉丝有限公司”等内容。外包装未标注地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2025年11月19日,申请人以上述商品使用的执行标准为GB/T19048,根据该标准9.1.1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地理标识专属标志。该产品未标注,误导消费者。向被申请人投诉加举报,并申请举报奖励。中国邮政EMS系统显示,该投诉举报信于2025年11月23日(星期天)已代收(协议投箱)。

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单位(某某超市超市某某店)开展现场核查。该超市证照齐全并按规定悬挂;被投诉举报的龙口粉丝索证索票齐全,同时提供了产品的检测报告单,证明产品合格;被投诉举报商品(龙口粉丝)存储符合要求。经核查认定,涉事产品执行GB/T19048-2024标准,作为普通食品销售,未宣称地理标志属性、未使用专用标志。依据该标准第9.1.1条及相关规定,企业无强制标注义务,无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依法对投诉和举报分别进行处理。2025年11月27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食〔2025〕第10号),并于同日电话告知了投诉受理及核查情况。12月1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麻市监管食〔2025〕第10号),并于同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彩信送达申请人。

2026年1月19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职责,请求确认违法。

另查明,2025年10月14日13点14分左右,申请人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某某超市某某店购买干辣椒0.092千克,番泻叶0.032千克,支付人民币9.3元。后以价格违法进行投诉举报进而向本机关提起2件行政复议申请,分别是麻府行复〔2025〕43号、麻府行复〔2025〕72号。2025年12月本机关办理麻府行复〔2025〕72号案时,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查询,申请人共投诉98次,举报89次。在本复议案办理期间,2026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查询,申请人投诉增加到158次,举报增加到138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应证据证明,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七条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举报立案的法定职责,以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麻市监管食〔2025〕第10号)的合法性。

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麻市监管食〔2025〕第10号)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3日收到举报后,11月26日开展现场核查,12月1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麻市监管食〔2025〕第10号),并于同日彩信送达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麻市监管食〔2025〕第10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龙口粉丝》(GB/T19048-2024)9.1.1规定,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方可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名称及本文件的标准号,并应同时使用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了开展现场核查。该超市证照齐全并按规定悬挂;被举报的龙口粉丝索证索票齐全,同时提供了产品的检测报告单,证明产品合格;被举报商品(龙口粉丝)存储符合要求。说明被举报商品本身没有产品质量问题。《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龙口粉丝》(GB/T19048-2024)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目前暂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反映的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截至2026年3月13日共发起投诉158次,举报138次。且增长速度异常,2025年12月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查询,申请人共投诉98次,举报89次。申请人投诉举报频次,明显超过了合理消费者必要、合理的限度。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