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10号

申请人:滕某某

委托代理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麻阳县高村镇大桥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凌,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宽贵,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主任。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职责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府提交复议申请材料,本府初步审查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4月5日向本府提交了补正材料,本府于2025年4月9日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职责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土地权属处理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位于高村镇稻田垅承包地西侧(与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审批重合的约103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属。申请人提交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431226106006000002J)、审批重合示意图等证据,明确主张该地块自1998年起由其合法承包经营,并因被申请人2021年向陈某某、王某某的宅基地审批行为引发权属争议。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关于对滕某某申请土地确权的回复》,仅告知申请人承包地已确权及补办证件程序,但未对争议地块的重合问题及权属争议进行实质性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行为违法性分析

1.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负有调查、调解及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初步证明争议地块存在审批重合及权属争议,被申请人未进行实地核查、未组织调解、未作出权属认定结论,仅以“承包地已确权”为由回避争议,构成行政不作为。

2.回复内容与申请事项脱节。申请人请求解决的是承包地与宅基地审批重合引发的权属争议,而被申请人回复仅重复承包地确权信息,对争议核心问题未予回应,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全面、准确履行答复义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滕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证号:湘(2018)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67465号;3.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编号:431226106006000002J);4.争议地块示意图(标注四至及重合区域);5.土地确权申请书EMS快递单复印件;6.土地确权申请书复印件;7.高村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10日《回复》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土地确权申请书后,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资料,询问了相关人员,查清了争议土地的相关基本事实,其中从麻阳农村土地承包确权信息平台中得知2018年申请人已与高村镇滨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此同时王某某、陈某某2021年建房审批后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对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已无权在申请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对争议土地再次进行确权。如果申请人认为陈某某、王某某建房占用的土地存在侵权行为,则申请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若申请人认为陈某某、王某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据不足,则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或上一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要求被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14条规定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并作出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答复人要求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的土地再次进行确权缺乏法律依据,其行政复议诉求不能成立。为此,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5日,申请人与案外人陈某某、王某某因为道田龙(又名稻田垅)土地权属纠纷,向被申请人提起土地确权申请,认为陈某某、王某某的建房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不动产登记证和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有部分重合,要求确认该重合部分权属属于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了回复,内容为“关于您申请对高村镇稻田垅承包地进行确权收悉。经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信息平台,您的承包耕地于2018年完成确权,承包证号为:431226106006000002,承包地块共三块,分别是大坡脑4312261060060000008;中学垅4312261060060000010;稻田垅4312261060060000011。如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可到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补办。”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998年,滕某某承包了原高村镇尧里村12组的一块耕地(水田0.12亩)道田垅(稻田垅),承包期限为3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编号为:湘1204160912016。滕某某的叔叔縢某某(五保户)承包了原来高村镇尧里村12组的一块耕地(水田0.06亩)道田垅(稻田垅),承包期限为3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编号为:湘1204160912002。2006年,縢某某去世,他的承包地由滕某某、滕某某两兄弟一直管理。2018年换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时,縢某某的道田垅承包地被一分为二,分别与滕某某和滕某某的道田龙承包地登记在一起,换证后,滕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证的编号为:湘(2018)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67465号,其中道田龙编码为:4312261060060000011。2021年8月26日、9月3日,案外人陈某某、王某某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建房申请报告,选址也在稻田垅,和滕某某承包地相邻。2021年10月27日,建房申请经过麻阳县自然资源局和被申请人审批通过。2021年10月29日,麻阳县自然资源局给陈某某、王某某分别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122621210094号、地字第43122621210093号)。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给陈某某、王某某发放了《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高)2021—152、153号)。2021年12月16日,陈某某、王某某通过申请取得了不动产权证第0011328和0011385号证书。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湘(2018)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67465号》、《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航拍图》、《土地确权申请书》、《关于滕某某申请土地确权的回复》、《快递单》等证据;复议机关调取的证据有《信访复查意见(麻信复查字〔202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122620210094、43122620210093)》、《国土产权情况证明(湘2021麻阳县不动产权第0011328、001138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登记簿、经营权证《编号湘1204160912016、1204160912002》》等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本府认为:

申请人已提交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航拍图,标注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案外人陈某某、王某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生部分重合的位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初步证明重合争议地块存在的可能性。根据行政法证据规则,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陈某某、王某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没有重合,应该由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举证证明。而本案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双方权属证件没有重合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申请人据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张其承包经营权。案外人陈某某、王某某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产权证。经查,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加盖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章;《建设用地规划许权证》加盖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公章,《不动产权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加盖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以上权属证件均由国家权威部门作出,当其内容发生冲突时,应由相应的政府或相关的职能部门先核实是否存在土地权属的重合,如果确实存在重合,应该按权属争议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确权申请,被申请人有对权属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据此,被申请人应该履行法定职责,明确现实土地权属是否存在重合,以及重合争议土地范围、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就与陈某某、王某某因为道田龙(又名稻田垅)土地权属纠纷,向被申请人提起土地确权申请,认为陈某某、王某某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和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有部分重合,要求确认该重合部分的权属。而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了回复,内容为“关于您申请对高村镇稻田垅承包地进行确权收悉。经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信息平台,您的承包耕地于2018年完成确权,承包证号为:431226106006000002,承包地块共三块,分别是大坡脑4312261060060000008;中学垅4312261060060000010;稻田垅4312261060060000011。如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可到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补办。”该回复内容只是说明申请人的承包经营权2018年已经完成确权以及补办途径,没有对申请人和陈某某、王某某双方的权属是否重合进行实质上调查和处理。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止,虽然被申请人没有超越土地权属处理时限,但被申请人没有对权属进行实质处理的消极回复,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土地权属处理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