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7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历,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4〕61号)(以下简称61号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61号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本次处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申请人认定刘某某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麻)市监处罚〔202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刘某某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并没有事实依据。USDT(“泰达币”)系虚拟货币,我国尚不支持合法兑换,黑市上虚拟货币是波动的,存在大量的炒作和囤积居奇的情况,还有大量的诈骗分子利用虚拟币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USDT(“泰达币”)既然没有官方的兑换汇率,那不能认定USDT(“泰达币”)真正的市场价值。以上,本案的证据应当满足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很显然,被申请人认为刘某某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并没有事实依据。2、获利仅有口供,且口供明确表示自己亏了本,本次处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关于获利全部是个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因此,本次处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刘某某只是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不属于组织策划,本案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明显不当。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将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人员划分为四类:(1)组织策划传销的,(2)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3)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4)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被申请人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麻)市监处罚〔202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刘某某系第(1)类组织策划传销的人员,从而对其作出处罚95万元,系错误的法律适用。首先,刘某某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不应当认定刘某某系传销活动中组织、策划人员,而应认定其为一般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在传销组织内部从事过一定管理、宣传行为,是否一律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关键要看该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是否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及扩大等起到关键的作用。在传销活动中有过一定的管理或者宣传的行为,但是其行为并不能达到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程度,不应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只有在传销组织中居于重要的职位或者属于重要的部门并实施了对传销活动、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的管理人员,才能将其认定为本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本案中,刘某某不符合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根据(2024)湘 1226 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可见,被告人雷某与满某与本案中的刘某某是系列案中的同案犯,同一平台的参与者。通过判决结果可以发现,被告人雷某与满某判处缓刑,而刘某某不予起诉,被告人雷某与满某的涉案金额,犯罪严重程度均超过了刘某某。在(2024)湘 1226 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中,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雷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满某、雷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书中明确表述了被告人满某、雷某均系从犯,说明被告人满某、雷某均不是传销活动中主犯,即不是组织、策划人员,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中的一般参与人员。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犯罪情节比刘某某严重的,涉案金额比刘某某多的满某、雷某都是从犯,系传销活动中的一般参与人员,那么,刘某某目前的情节最严重也只能被认定为传销活动中的一般参与人员。既然刘某某不是组织、策划人员,那么不应当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被申请人对刘某某作出处罚95万元,系错误的法律适用,申请人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贵院对刘某某的处罚应当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三、非法获利认定有误。1、刘某某并没有获利,其陈述中虽然表示其获利了几万元,但是她本身投入了几十万元,总体来说,刘某某并没有通过传销活动获取利益,是一个亏本的状态。2、根据法律规定,仅刘某某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本案对于刘某某获利的认定系错误的。四、追溯期已超过两年,至少部分已超过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实际发生在2020年,但本次处罚发生在2024年,行政处罚不能以刑事案件移送为标准,故本案追溯期已超过两年,至少部分已超过两年。五、本案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次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应当对审核人员的资质作出说明,到目前为止,刘某某没有收到任何相关资料,审核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疑。故,本案程序违法。六、违背了公平原则。在(2024)湘 1226 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了被告人满某、雷某的罚金均人民币四万元,而犯罪情节更轻微,涉案金额更少的刘某某却要被罚款95万元,根据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罚金可以相抵扣,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处罚的罚金应当与行政处罚的罚金一致,因此,本次处罚的金额相差太大,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七、刘某某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刘某某有自首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系初犯,从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申请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贵院作出的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应当予以变更,故,建议:对刘某某予以2000元以内的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被答复人刘某某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基本情况。2019年3月份,被答复人刘某某经他人介绍投资“TR外汇”。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计在“TR外汇”平台充值了30万元人民币,为获得更多返利,刘某某在明知“TR外汇”平台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先后发展了黄某某、潘某某、潘某某、任某某、段某某、田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舒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舒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縢某某、任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縢某某、杨某某、符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颜某某、黄某某,共计45人为期下线会员,违法所得7万元人民币。
2023年4月12日,经北京网神洞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在“TR外汇”平台的ID号为46559,当前使用的用户名为“203****345@qq.com”,最早使用的用户名为空,手机号为“133****072”,身份证号为“431****”,地址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用户银行卡号为“621****”“622****”,开户行所在地址为“麻阳富州路”“湖南省麻阳县”,银行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员等级为PIB,下属总账号数为563个,根据手机号去重后直属下属账号数为7个,根据手机号去重后下属账号数为38个,下属最大层级为5级,账户转出金额合计3409897.09个USDT,账户转入金额合计3071937.36个USDT,汇总转出金额减去汇总转入金额总结为337959.73个USDT。(详见北京网神洞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
2023年3月7日,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3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麻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麻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了违法所得7万元人民币。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2024年4月30日,该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扣押的7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2024年5月23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怀麻检刑行意〔2024〕17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怀麻检刑不诉〔2024〕9号),告知我局被答复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不起诉,建议我局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5月24日我局决定立案查处。2024年6月4日,我局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答复人刘某某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以电话联系及电话短信方式告知当事人。2024年6月20日,刘某某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刘某某调查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已对该次《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并口头表示无异议,但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当事人也未向我局提供《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所述材料。2024年8月19日,我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予以被答复人刘某某予以95万元罚款。2024年10月9日,我局给通过邮寄方式给答复人刘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4年10月30日,我局在本局4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2024年12月9日,我局对被答复人刘某某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事实有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怀麻检刑行意〔2024〕17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怀麻检刑不诉〔2024〕9号)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被答复人询问笔录、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北京网神洞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被答复人讯问笔录,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被答复人出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刘某某询问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被答复人对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违法事实的证据也承认在卷,作为定案证据。二、针对复议申请内容的答复。1、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复议请求第一条“关于认定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答复理由及依据:虚拟货币本身在我国就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常采用的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方式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本案所认定的涉案金额以北京网神洞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编号:网神洞鉴〔2023〕数鉴字第101号,统一司法鉴定案件编号:2301020918127824文书为依据,同时,还有被答复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2、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复议请求第二条“只是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不属于组织策划”的定性答复理由及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北京网神洞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编号为网神洞鉴〔2023〕数鉴字第101号,统一司法鉴定案件编号:2301020918127824文书为依据,认定刘某某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下属最大层级数为5层,实际发展下线人员共计45人。3、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复议请求第三条“追溯期限”的认定理由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答复人属于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特殊情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传销案件,如果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追诉期一般为五年。三、我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被答复人刘某某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在对被答复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询问、处罚裁量、案审委员会讨论研究、处罚告知并送达,接受并审核异议申辩,最后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罚得当、程序合法。我局送达被答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为违法性,处罚裁量及告知,处罚及法律依据均按照程序送达。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与法无据,我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麻)市监处罚﹝202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2023年3月7日申请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电话后主动投案。2023年4月3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19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4月3日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9日退回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4年4月2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30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怀麻检刑不诉〔2024〕9号)决定对申请人不起诉,扣押的7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2024年5月20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怀麻检刑行意〔2024〕17号)送达被申请人建议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2024年8月23日申请案件延期办理。2024年12月9日送达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罚款95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交来《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申请表》、《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上述三份证据表明,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因本行政处罚案案情复杂,罚款金额大,在第一次延期时间内未能办结,案件办理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相应证据证明,2017年以来马来西亚籍男子陈日尊创立TR外汇平台,宣称为用户托管炒外汇,设置了普通会员、初级会员(IB)、中级会员(MIB)、高级会员(PIB)等会员级别及晋级规则和奖励返利模式,以投资虚拟币USDT为名,要求参加者按照1USDT兑换1美元的比例购买一定数量USDT,加入平台取得相应级别及拥有发展下线和获得返利、分红的权利,形成上下级的层级结构,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牟取利益。TR外汇平台通过设置所谓的保险对冲模式,分为A仓投资仓,B仓保险仓,以及虚假宣传有操盘投资团队保证一定的胜率,开展线上线下培训等进行宣传推广,诱骗参加者发展更多下线,骗取巨额财物。
申请人于2019年3月 注册TR平台。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计在TR平台充值30万元人民币,发展了黄某某、潘某某、潘某某、任某某、段某某、田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舒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舒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縢某某、任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縢某某、杨某某、符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颜某某、黄某某等45人下线会员,违法所得7万元人民币。
经司法鉴定,申请人刘某某TR平台id46559,使用的用户名为“203****345@qq.com”,手机号133****072,身份证号为431****,地址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用户银行卡号“621****”、“622****”,开户行所在地址为“麻阳富洲路”、“湖南省麻阳县”,银行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员等级为PIB,
下属总账号数为563个,根据手机号去重后直属下属账号数为7个,根据手机号去重后下属账号数为38个,根据身份证号去重后下属账号数563年,下属最大层级数为5。账户转出金额合计为“3409897.09”USDT,账户转入金额合计为“3071937.36”USDT,汇总转出金额减去汇总转入金额的结果为“337959.73”USDT。提币信息为空。在TR外汇平台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应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违法行为是否已过追溯期,案涉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认定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分述如下。
一、本案未过追溯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中二年未被“发现”的认定,是指有权处罚机关或行使社会公权力机关通过日常执法检查、相关部门移送、违法单位主动报送、群众举报等各种方式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在TR外汇平台注册开户,传销行为一直持续到2022年4月。2023年3月7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后移送被申请人办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违法行为未过追溯期。
二、申请人的行为符合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本案中,申请人主观方面知道TR外汇平台的收益率违背常理,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认罪认罚。客观方面其行为包含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拉人头式、骗取入门费式和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等三种行为方式。实际发展下线共计45人,下属最大层级数为5层,在传销活动中起到了管理、策划、宣传作用,对传销组织的扩大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组织策划传销。
三、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湘市监法〔2023〕36号)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组织策划传销的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处95万元以上少于155万元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TR外汇平台账户转出金额合计为“3409897.09”USDT,账户转入金额合计为“3071937.36”USDT,汇总转出金额减去汇总转入金额的结果为“337959.73”USDT。提币信息为空。在TR外汇平台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根据被申请人查明的“要求参加者按照1USDT兑换1美元的比例购买一定数量的USDT”事实,且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取得虚拟币的成本来认定虚拟币的价值的标准来认定涉案金额,案涉的行政处罚裁量并无不当。
四、行政处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0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4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2024年8月23日申请案件延期办理,但未确定具体的延长期限。2025年4月7日提交的第二次案件延期办理至2024年12月31日的相关证据未在法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
上述两项事实导致61号决定书处罚程序违法。
在申请人组织策划传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法律适用准确的情况下,如果仅以程序违法进而撤销被诉决定不妥。故申请人关于撤销案涉行政行为的请求,本府难以支持。将之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不撤销其效力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4〕61号)违法,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