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11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11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
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桥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凌 镇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确权职责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给申请人释明滕树应倒建筑垃圾超越界限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行政确权范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来源:麻阳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