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11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

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桥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凌  镇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确权职责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给申请人释明滕树应倒建筑垃圾超越界限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行政确权范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