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3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历,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3〕202号)(以下简称202号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请求:撤销202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本次处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麻)市监处罚〔2023〕202号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USDT(泰达币)系虚拟货币,我国尚不支持合法兑换,黑市上虚拟货币是波动的,存在大量的炒作和囤积居奇的情况,还有大量的诈骗分子利用虚拟币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代理人认为,USDT既然没有官方的兑换汇率,那就不能认定USDT真正的市场价值。本案的证据应当满足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序,很显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二、(麻)市监处罚〔2023〕202号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本案的行政处罚属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范围,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一般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范围,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被申请人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没有将集体讨论作为证据质证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三、追溯期已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实际发生的2021年3月,但本次处罚发生在2023年6月,故本案追溯期已超过二年。
被申请人称:一、针对复议申请内容的答复。1、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复议请求第一条“本次处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答复理由及依据:关于我局作出(麻)市监处罚﹝2023﹞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认定。虚拟货币本身在我国就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常采用的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方式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本案所认定的涉案金额以北京网神洞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编号:网神洞鉴﹝2023﹞数鉴字第152号,统一司法鉴定案件编号:2301020918741038文书为依据,同时,还有被答复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和被答复人张某某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2019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0日交易流水71页;微信账户2021年3月20至2022年3月19日支付交易明细证明63页等证据证实。2、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复议请求第二条“(麻)市监处罚﹝2023﹞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程序不合法”的答复理由及依据:被答复人张某某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办案单位于2024年7月18日建议拟对被答复人张某某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行政处罚报案件评审委员会审理。2024处8月19日我局案件评审委员会在局五楼会议室对被答复人张某某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进行集体讨论。讨论结果对被答复人张某某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1、案件定性;2、事实与证据;3、适用法律;4、办案程序;5、处罚内容等进行了最终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给答复人张某某送达了(麻)市监罚告﹝2023﹞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答复人张某某于2024年10月8日签收(麻)市监罚告﹝2023﹞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3、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复议请求第三条“追溯期限”的认定理由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答复人属于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特殊情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传销案件,如果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追诉期一般为五年。二、我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被答复人张某某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在对被答复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询问、处罚裁量、案审委员会讨论研究、处罚告知并送达,接受并审核异议申辩,最后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罚得当、程序合法。我局送达被答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为违法性,处罚裁量及告知,处罚及法律依据均按照程序送达。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答复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与法无据,我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麻)市监处罚﹝2023﹞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2022年10月怀化市公安局接公安部下发本市涉嫌TR外汇传销人员线索,对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人员移送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行政查处工作。2023年6月27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涉嫌TR外汇传销行为一案交办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经两次延期,即2023年9月28日决定延期到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7日经集体讨论决定第二次延期到本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4年11月21日以介绍他人参与传销行政违法行为作出202号决定书:1、没收违法所得110000元人民币;2、罚款300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410000元人民币。
相应证据证明,2017年以来马来西亚籍男子陈日尊创立TR外汇平台,宣称为用户托管炒外汇,设置了普通会员、初级会员(IB)、中级会员(MIB)、高级会员(PIB)等会员级别及晋级规则和奖励返利模式,以投资虚拟币USDT为名,要求参加者按照1USDT兑换1美元的比例购买一定数量USDT,加入平台取得相应级别及拥有发展下线和获得返利、分红的权利,形成上下级的层级结构,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牟取利益。TR外汇平台通过设置所谓的保险对冲模式,分为A仓投资仓,B仓保险仓,以及虚假宣传有操盘投资团队保证一定的胜率,开展线上线下培训等进行宣传推广,诱骗参加者发展更多下线,骗取巨额财物。
经司法鉴定,申请人张某某id585391,使用的用户名为“1827****567@qq.com”,身份证号为431****,地址为“湖南省麻阳县”,用户银行卡号“621****”,开户行所在地址为“麻阳县”,银行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会员等级为MIB,根据手机号去重后直属下属账号数为4个,根据手机号去重后下属账号数为5个,根据身份证号去重后下属账号数为47个,下属最大层级数为2。账户转出金额合计为“227653.86”USDT,账户转入金额合计为“200521.36”USDT,汇总转出金额减去汇总转入金额的结果为“27132.5”USDT。提币总数为“139.99482”,充币信息为空,汇总提币总数减去汇总充币总数的结果为“139.99482”。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0日经其实际上线人刘某某介绍注册TR平台起,至申请人最后登录平台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起TR外汇平台无法登录止。经被申请人调查并与申请人核实,申请人积极发展了符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下线会员。申请人除注册张某某(id58***)账户外,在该账户下线共有注册账户43个,其中发展的下线会员孙新友及其下线5个账户,张某某及其下线6个账户,王某某及其下线8个账户。另有22个账户(包括张某某id58***)是属于申请人本人借用朋友及亲戚身份信息注册并自己实际掌控。其投资及介绍他人在TR外汇平台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应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违法行为是否已过追溯期,案涉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认定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分述如下。
一、本案未过追溯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中二年未被“发现”的认定,是指有权处罚机关或行使社会公权力机关通过日常执法检查、相关部门移送、违法单位主动报送、群众举报等各种方式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在TR外汇平台注册开户,传销行为一直持续到2022年3月。2022年10月怀化市公安局接公安部下发本市涉嫌TR外汇传销人员线索后依法移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违法行为未过追溯期。
二、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本案中,申请人积极发展了符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下线会员。申请人除注册张某某(id585391)外,在该账户下线共注册有43个账户,其中发展的下线会员孙新友及其下线5个账户,张某某及其下线6个账户,王某某及其下线8个账户。另有22个账户(包括张某某id585391)是属于申请人本人借用朋友及亲戚身份信息注册并自己实际掌控。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
三、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湘市监法〔2020〕121号)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十万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TR外汇平台账户转出金额合计为“227653.86”USDT,账户转入金额合计为“200521.36”USDT,汇总转出金额减去汇总转入金额的结果为“27132.5”USDT。提币总数为“139.99482”,充币信息为空,汇总提币总数减去汇总充币总数的结果为“139.99482”。根据被申请人查明的“要求参加者按照1USDT兑换1美元的比例购买一定数量的USDT”事实,且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取得虚拟币的成本来认定虚拟币的价值的标准来认定涉案金额。案涉的行政处罚裁量并无不当。
四、行政处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0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4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11月7日集体讨论决定第二次延长的期限表述为延期到本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视为未确定“合理期限”。第二次延期决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和决定延期的内容违法。
在申请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法律适用准确的情况下,如果仅以延期决定违法为由,认定程序违法进而撤销被诉决定不妥。故申请人关于撤销案涉行政行为的请求,本府难以支持。将之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不撤销其效力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处罚〔2023〕202号)违法,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