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5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历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心太软素叉烧牛筋味”过期不予受理,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了和解,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