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号复议决定书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4〕58号
申请人:符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田荣,书记、局长。
第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谭家寨乡楠木桥村六组(原黄茶村二组)。
第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谭家寨乡楠木桥村八组(原黄茶村四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湘林证字(2009)第430900672449号林权证9号小班的处理决定》(麻自然资决〔2024〕3号)(以下简称3号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2024年12月23日受理立案,2025年2月14日本府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复议决定。2025年2月14日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楠木桥村六组符某某听取意见、了解相关情况。2025年2月17日向第三人楠木桥村八组符某某听取意见、了解相关情况。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3号决定。
申请人:案涉决定撤销湘林证字(2009)第430900672449号林权证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在撤销之前没有收到电话、通知单、听证会之类的通知。
被申请人:一、答复人具有撤销《林权证》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答复人对原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纠正的权利,所以,对于本案林权证存在错误,答复人有作出撤销林权证的法定职权。二、答复人作出撤销林权证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1、存在权属争议。经查,楠木桥村八组(原黄茶村四组)与楠木桥村六组(原黄茶村二组)对于争议地“棕树坪”均没有提交所有权的法定依据,根据楠木桥村八组(原黄茶村四组)提交的1953年符某某土改证四至界线,与案涉林权证9号小班存在部分重合,而案涉林权证9号小班林权登记是换发证,不能作为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唯一依据,根据对现场勘查等,可以说明林地权属部分存在争议。2、存在将公共区域划入林权证的情形。经查,符某某持有的案涉林权证9号小班登记的面积中,将村集体的溪沟、农田等公共区域划入林权证面积中,林权证只能登记林地,对于不属于林地的面积应当从林权证中更改,答复人认为,将非林地划入林权证中,说明原林权发证时没有进行现场核实,存在侵犯公共利益、他人权益的情形,应当进行纠正。3、案涉林权证9号小班在发证前,林地实际由第三人曾某某种植管理。根据曾某某2023年11月5日与原黄茶村四组之间的合同及调查相关村民的笔录,可以反映案涉林权证登记前曾某某已实际管理,而符某某的意见是当时在外不知道,并无相佐证据,这说明案涉林权证在登记发证时,并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该争议地有其他权利人存在。4、发证程序不当。经查,案涉林权证申请登记时,未提交林地权属、未进行现场核实等法定程序,楠木桥村八组(原黄茶村四组)提交的楠木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证明及经调查村民反映的情况,包括符某某等人,符某某提交的山林权属证明无法核实来源,也未进行实地测量和相邻权利人指界签名,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严重不符,违反相关林权发证程序的规定。所以,答复人认为,案涉林权证在登记发证时,存在权属不清,应当纠正。三、答复人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正当合法。1、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受理。楠木桥村八组(原黄茶村四组)与楠木桥村六组(原黄茶村二组)均向答复人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其中楠木桥村八组(原黄茶村四组)要求撤销案涉林权证,答复人根据双方的申请,按撤证程序处理。2、已履行告知、听证、调查、调解等程序,充分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答复人受理申请后,已向双方告知了权利、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双方的争议地及面积,对与案件有关的村民进行了调查,并依职权组织听证,经村、乡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答复人根据案涉事实依法作出撤证决定,程序合法。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1、申请人提出撤证没有任何证据,答复人在上述关于撤证涉及的事实证据中已进行了说明,撤销案涉林权证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2、申请人提出在撤销之前没有收到电话、通知单、听证之类的通知。对案涉林权证作出撤销决定的理由是存在权属争议、有第三人合法权益、侵权公共区域、程序违法等,并已组织争议各方进行了听证和多次调解,并充分保障了争议双方的权益,并不存在程序不当情形,所以,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总之,答复人根据案涉事实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争议双方在撤销林权证后,就争议林地所有权通过确权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权。故,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
本府查明:2020年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抗旱应急水源(冬瓜冲水库)工程项目的需要,征收了谭家寨乡楠木桥村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作为水源淹没区征地,征地图斑号第74号涉及谭家寨乡楠木桥村六组(原黄茶村二组)符某某的湘林证字(2009)第430900672449号林权证9号小班部分,面积为4.9049亩,土地补偿金为198943元。因本案两第三人对该地块权属发生争议,故谭家寨乡楠木桥村村民委员会以该地块存在争议,相应的土地补偿金公示后没有支付给任何人。
另查明,符某某2012年1月12日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2年6月20日被注销。符某某子女有符某某、符某某、符某某。
2023年符某某以其父符某某去世后本人是继承人为由起诉被告谭家寨乡楠木桥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征地图斑号第74号土地补偿金为198943元。一审法院2023年8月21日作出(2023)湘1226民初1207号裁定书认为,麻阳苗族自治县抗旱应急水源(冬瓜冲水库)工程征收的图斑号第74号地块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征收该土地的补偿金亦应为集体所有,其征地补偿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案涉征地补偿费,但其不能提交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其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符某某的起诉。二审法院2023年12月9日作出(2023)湘12民终2461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对事实的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期间符某某提交了《麻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冬瓜冲水库)工程征地补偿表》1套,双方当事人对该补偿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视为该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的确定。但其中图斑号第74号的补偿表,就是案涉争议地的补偿表,记载“争议地”、土地补偿款金额198943元,并未如其他图斑写明具体其他村民。该补偿表由村部及乡、县级有关政府部门签字盖章,足以证明该村就案涉土地征地补偿款尚未确定最终的分配方案,争议尚存。符某某应先依法消除争议,待争议消除后再主张案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符某某在争议并未消除的情况下主张案涉的征地补偿款,条件不成就,依据缺乏,不能支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争议地确权归符某某所有。2022年11月27日,楠木桥六组授权申请人为六组代表人。
2022年8月26日本案第三人楠木桥村八组13人联名向被申请人提交《撤销林权证申请书》,请求撤销湘林证字(2009)第430900672449号林权证。2022年8月31日,符某某(第三人楠木桥村八组代表人)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请求撤销符某某的林权证并重新核实。2023年11月10日第三人楠木桥村八组提交《确认林地使用权申请书》,请求撤销湘林证字(2009)第430900672449号林权证、请求对湘林证字(2009)第430900672449号林权证涵盖的林地面积重新确认使用权归属。
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符某某、符某某送达《现场勘验通知书》,并于当日进行现场勘验。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2022年11月1日对符某某,11月2日对曾某某、符某某、符某某、符某某、符某某、符某某、符某某,11月9日对黄某某,2024年4月29日对曾某某,2024年5月30日对符某某、符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022年11月22日向楠木桥村六组符某某、楠木桥村八组符某某送达《公开审理(听证)通知书》,并于当日组织听证。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向楠木桥村八组送达《补齐相关资料告知书》。202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向楠木桥村八组送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补充更正资料通知书》。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3号决定,认为案涉的林权证“登记发证的9号小班存在权属来源不清和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应当予以撤销。”
另查明,2025年1月27日楠木桥村8组代表人符某某、符某某等人与楠木桥村6组符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冬瓜冲水库征地图斑号89号征地款89260元归符某某,74号征地款198943元中的150000元归楠木桥村8组、48943元归符某某。双方不得再因征地图斑号74号、89号地块权属问题重新申请确权。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复议机构收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本案焦点争议当然包含了对3号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但根本性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依申请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需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考查整个案情,可知在行政程序中楠木桥村六组(原黄茶村二组)、楠木桥村八组(原黄茶村四组)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实质请求是对争议地进行确权,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是撤销案涉林权证9号小班,决定没有对申请进行回应。总而言之,在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和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是否依申请履行了法定职责,是本案审查的实质焦点问题。
一、被申请人没有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能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决定。被申请人虽然作出了3号撤证决定,但实质上未履行法定的确权职责。且林地有权属争议时仅以林权证登记程序违法直接撤证,既没有解决争议,也可能激化矛盾。基于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确定力,颁证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原颁证行为。在未明确林地权属前,以颁证程序违法直接撤销案涉林权登记,是变相对山林权属进行了处理,势必造成以程序问题代替实体处理的错误后果。本案争议的起因即是对抗旱应急水源(冬瓜冲水库)工程项目征地图斑号第74号征地补偿款归属的争议。(2023)湘12民终2461号民事裁定书也认为“应先依法消除争议,待争议消除后再主张案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3号决定没有对争议地进行确权,没有解决该征地款的归属问题,没有实质性的消除争议。3号决定中,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林权证“登记发证的9号小班存在权属来源不清和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被申请人对争议启动确权程序,权属明确后再处理林权证的对错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已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视为对征地部分争议土地权属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应当对除征地面积4.9049亩外的争议地明确权属。
二、被申请人作出3号决定的程序违法,实质性地影响了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该争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利,被申请人应当通过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利益的实现。3号决定存在一系列的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一是不依法受理立案。存在先调查后立案情形。当事人最早于2022年7月26日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但在2022年8月17日分别向符某某、符某某送达《现场勘验通知书》,并于当日进行现场勘验。二是不依法组织听证程序。2022年11月22日向楠木桥村六组符某某、楠木桥村八组符某某送达《公开审理(听证)通知书》,并于当日组织听证。听证通知的时间没有依《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前7日送达,并导致楠木桥村六组相关人员虽然全程参与了听证,但因对参加人员、相应证据提供问题等异议,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三是争议主体代表人的代理权限未经核实。由于存在上述程序问题,加之对参与人员资格审核不严,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决定中所列明的代表人,与提出申请、现场勘验、调查听证(调解)等程序的参加人并不完全一致。换言之,即3号决定书所列明的代表人并没有全程参与整个行政裁决程序。代表人的确定是程序问题,但其代理权限问题将根本性的影响实体利益,并进而决定最终的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四是部分证据未经质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组织听证,但2023年11月14日和2024年5月22日还在向第三人楠木桥村八组发出补充相关证据的通知,在被申请人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中有2024年调查收集的证据。显然该部分证据是未经听证程序质证,属于程序违法并实质性地影响了决定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的规定,本府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湘林证字(2009)第430900672449号林权证9号小班的处理决定》(麻自然资决〔2024〕3号)。
2、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