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4〕47号

申请人: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平,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江口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琼,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谭某某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于2024年10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0月16日决定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查期间,本府依法进行了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从2024年12月13日起中止行政复议。2024年12月23日中止原因消除,恢复审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2.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强制清除位于麻阳苗族自治县江口墟镇石眼潭村柑橘春村仓库硬化地面损失共计人民币525818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江口墟镇石眼潭村修建柑橘储存仓库,面积共1.5亩。2022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麻阳县江口墟镇石眼潭村柑橘储存仓库实施清除,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8月15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 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湘8603行初3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修建的位于麻阳县江口墟镇石眼潭村柑橘储存仓库硬化地面实施清除行为违法。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赔偿,但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解决,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了《处理意见书》,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2.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强制清除位于麻阳县江口墟镇石眼潭村柑橘春村仓库硬化地面损失共计人民币525818元。

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在十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经过多次催告于2024年12月4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一、是信访答复,而不是行政决定。2023年10月23日,谭某某到省委第二巡视组反映:江口墟镇原国土所所长舒某某、江口墟镇原副镇长胡某某违纪渎职犯罪行为,因工作不力,给其造成60多万的损失,希望得到赔偿。省委第二巡视组受理后,于2023年11月2日将该信访件交办至麻阳县纪委监委,麻阳县纪委监委再交办至江口墟镇人民政府,江口墟镇人民政府依据信访程序于 2023年11月29日给予其答复。并不是对其反映的问题,作出相关行政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所以谭某某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提出的复议时间超期

2023年11月29日,江口墟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意见书》,当日联系谭某某欲给其送达,谭某某告诉送达人员其在外地不方便领取,其姐姐谭某某也投了钱,让谭某某代为领取。之后谭某某前来江口墟镇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室领取了《处理意见书》,送达人工作人员告知谭某某,如谭某某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麻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谭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现谭某某提起复议,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已超出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谭某某提出复议的时间也已超出期限。

三、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谭某某因此事已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麻阳县江口墟镇人民政府拆除其位于石眼潭村储存仓库行为违法。2022年12月8日,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了(2022)湘8603行初307号判决。在该判决书中,铁路运输法院查明了谭某某违法的事实,并认为谭某某正在修建的柑橘仓库未按《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3号)第四条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程序办理用地备案,且麻阳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认定其用地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谭某某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且证据确凿,现提出损失60多万的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是信访答复,而非行政决定。申请人在建的柑橘仓库未办理用地备案,存在违法行为,且提出复议的时间超出期限,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修建的位于麻阳县江口墟镇石眼潭村的柑橘储存仓库硬化地面实施了清除。2022年8月15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2月8日,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2)湘8603行初30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的清除行为违法。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省委第二巡视组反映原江口墟镇相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并要求赔偿。2023年11月2日,省委第二巡视组以信访件形式交办给麻阳县纪委监委,麻阳县纪委监委再交办给江口墟镇党委政府处理。2023年12月29日,江口墟镇人民政府作出了《处理意见书》,就江口墟镇相关人员处理和赔偿问题进行了答复,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处理意见书》告知“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的(2022)湘8603行初307号行政判决书

2.《省委第二巡视组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

3.《信访件呈批表》

4.《处理意见书》

本府认为:

一、《处理意见书》为信访处理意见书,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规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向省委第二巡视组反映情况,省委第二巡视组将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以信访件的形式交麻阳县纪委监委,麻阳县纪委监委再交由江口墟镇党委政府处理。江口墟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处理意见书》,并在处理意见中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麻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据此,《处理意见书》为信访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清除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申请人可以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江口墟镇人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在江口墟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附:本决定使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