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行复(2024)5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4〕57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暂缺)
委托代理人:郑小平,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教导员。
住所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园。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来源:麻阳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