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4〕57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暂缺)

委托代理人:郑小平,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教导员。

住所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园。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