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行复(2024)52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4〕52号
申请人:滕某某,男,苗族
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志凌,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宽贵,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主任。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立即履行信访办结义务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及时履行信访相关答复处理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向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反映:请求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滕某某在相邻争议地倾倒90立方建筑垃圾占地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滕某某限期清理掉倒入田地里的建筑垃圾,恢复原田地实地界线。事实理由:去年7月双方就有相邻土地界线争议,滕某某今年某月将90立方建筑垃圾(90㎡)其屋东侧,有17立方建筑垃圾(17㎡)倒入申请人田地里见图1,①安污水管道,征用申请人田地南面165.44㎡地,总长东西46.74m(此处为水沟田坎相邻界点);②在东西40.1m处南北长4.5m,此北点为相邻界线点;③申请人田地西北点距滕某某屋后东北点10.26m,此点为申请人土地经营权证附图位置,见图4.5,①②③点连线即为田地相邻界线。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管理法、环境卫生法、水污染法等,清求县政府依法处理,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该信访件由国家信访局层层转送,于2024年8月15转送至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进行信访程序受理告知,经调查认为申请人2024年8月7日的信访事项和2023年11月10日、14日的信访事项的其中一项属于同类问题,因该信访问题已信访程序终结,所以被申请人和市信访局、县信访局沟通,并2024年9月27日在湖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上传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等相关资料。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在高村镇信访接待室与申请人见面,就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的问题重新调查,依法分类处理后,再次进行书面答复,并对他2024年8月7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的问题属于同类信访事项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2024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滕某某诉求的答复意见书》(高政答字〔2024〕1号)就申请人信访诉求“尧里社区村民滕某某、滕某某父子在渔子坡社区稻田垅建房处倾倒建筑垃圾,掩盖田地界线,请求对方清理,恢复原貌”和“要求高村镇查清土地权属,至今未予答复,请求下载其田地一调、二调、三调卫星图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于同年10月31日,通过短信告知履行送达程序的时间地点,因申请人没有到场,被申请人于同年11月1日对答复意见书进行拍照,通过短信发给了申请人进行送达。同时,经镇、社区两级督促协调,滕某某、滕某某父子已将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整改,现已恢复土地耕种。但申请人坚持认为他于2024年8月7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的问题与2023年11月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的不是同一问题,被申请人应该在2024年8月20日受理后重新告知并进行答复。于是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访办结义务,而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10日、11月14日到高村镇信访接待室登记反映信访问题:“1、尧里社区滕某某(户主滕某某)2018年在渔子坡社区稻田垅处建房完工后建筑垃圾倾倒了田地里,并盖住了田地界限,请求对方清完建筑垃圾,恢复原貌;2、反映要求高村镇查清土地权属,至今未与答复,请求下载我田地一调、二调、三调卫星图”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受理告知,2024年1月11日作出了《关于滕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申请人不服处理意见,向麻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24年3月22日,麻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麻信复查字〔2024〕2号),复查意见认为原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决定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的《关于滕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责令重新办理,依法分类处理。滕某某不服复查意见,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24年6月18日,怀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怀政信复核字〔2024〕5号),复核意见决定维持麻阳县人民政府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复查意见。
被申请人收到《关于滕某某信访复查意见书》(麻信复查字〔2024〕2号)后,组织镇、社区两级干部进行督促协调处理,滕某某、滕某某父子已将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整改,现已恢复土地耕种;对申请人和相邻权利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了查验,申请人和相邻权利人的四至界限都很清楚,没有重合,不存在争议;关于下载其田地一调、二调、三调卫星图的问题告知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网上信息查询诉求及事实理由》第1页、《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短信回复》第2页、《高村镇告知书》第3页、《信访事项催促处理申请书》第4页、《照片》5-7页;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网上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第1-2页、《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表》第3-4页、《高村镇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第5页、《送达回证》第6页、《高村镇关于滕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第7-8页、《当面送达照片》第9页、《信访复查申请书》第10-11页、《信访复查答复通知书》第12页、《信访事项复查延期办理通知书》第12页、《信访事项复查答辩通知书》第13页、《建议函》第14页、《信访事项复查答辩意见书》第15-17页、《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第18-24页、《关于滕某某诉求的答复意见书》第25-26、《照片》第27页、《送达回证》第28页、《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第29-45页、《高村镇副镇长张某某与滕某某短信截图》等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本府认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对信访作了明确规定。而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反映问题和投诉请求就是属于信访的一种形式。《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和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规定了对信访不服的救济途径。《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第三款“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规定了信访人对信访办理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可以向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反映。《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的规定。说明了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与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因为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进行了答复,而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立即履行信访办结义务违法和责令被申请人及时履行信访相关答复处理职责,是规避信访答复处理等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其实质仍然属于信访事项问题。申请人坚持被申请人没有进行信访答复处理,应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向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反映。这和行政复议程序是排斥。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救济。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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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