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行复(2024)51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4〕51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峰,局长。
第三人:黄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麻公(江)行终止决〔2024〕第0024号)。
申请人称: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有违法事实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申请人不服。2021年7月22日,申请人一家在家宅基地红线范围内(2023年黄某某投毒位置)清理垃圾时,邻居龙某某(黄某某老婆)便从家里凶神恶煞的冲到申请人家红线范围内对成某(刘某某之妻)故意进行殴打其身体,致成某身体轻伤二级,龙某某在殴打成某时自己受伤说是成某造成的。2022年龙某某、成某均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刑事责任。2021年7月23日,双方经麻阳苗族自治县江口墟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调处下达成调处协议一份(关于公馆村三组黄某某、刘某某宅基地纠纷调处协议)。2022年11月份,申请人家菜园里自己种的白菜、大蒜、香菜被人故意投毒致死,不能食用,隔壁人家菜园里的蔬菜完好无损。申请人知道此事件后便到江口墟镇派出所进行报案,理由为“有人故意对申请人家菜园的蔬菜进行投毒、故意打击报复”由于申请人没有证据派出所未能受理此事件。2023年3月份,申请人父亲(刘某某)说:有人趁他外出时故意在他家饮用水桶里投放不明白色物体,申请人知道此事后特于2023年5月12日安装监控保护家人安全。黄某某明知申请人家安装有监控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4日还故意强行对申请人家宅基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黄某某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18日受案调查,2024年8月16日作出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申请人不服。黄某某明智双方矛盾积怨已久,仍然在属于申请人的区域范围内投放危险物质,主观意图昭然若揭,希望并放任扰乱公共秩序的结果发生。二、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不依程序办案、违规超期办案。黄某某于2023年7月24日对申请人家宅基地红线范围内投毒。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到江口派出所报案,理由为“黄某某明知申请人家安装有监控的情况下还要故意强行对申请人家区域范围内选择性进行投毒、故意打击报复”该派出所对申请人录口供一份,2023年7月27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到黄某某投毒现场进行勘察,并在现场提取已被黄某某投毒的土质与自然生长的草药样本进行技术鉴定,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给报案人送达鉴定结论说明书。2023年10月18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受案、并给报案人受案回执。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麻公(江)行终止决〔2024〕第002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综上所述,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18日受案调查,2024年8月16日作出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申请人不服,黄某某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案,危害申请人家安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办案、依法收集相关证据继续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不依程序办案、违规超期办案、程序违法《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特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此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针对被答复人刘某某举报黄某某对其宅基地投放危险物质一案,答复人于2023年10月18日接到刘某某报案后,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受理,受案文号为麻公(江)受案字(2023)0652号。随后,答复人为履行法定职责,对该案进行了相应调查,经答复人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答复人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麻公(江)行终止决〔2024〕第002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电话告知了被答复人刘某某,且在2024年9月6日被答复人到答复人单位领取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答复人所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答复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尽到了对案件调查的义务,并告知了案件当事人的案件调查结果。答复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被答复人刘某某申请复议机关撤销答复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应依法不能成立,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行政决定。二、针对被答复人刘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主张答复人未履行职责、不依程序办案、违规超期办案。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这一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这一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答复人刘某某这一主张不予认定和支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复议机关人员2024年11月8日询问,其辩称“我在家里喷洒农药,除草、防蛇。并且没有在他家的范围内喷洒农药。”
本府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均系麻阳苗族自治县江口墟镇公馆村三组村民。双方房屋前后相邻,因为第三人屋前与申请人屋后之间的一块面积约为7.92平方米(含公共水沟)宅基地发生权属争议,直至2021年7月23日双方协商同意该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归申请人。
2023年7月26日申请人向麻阳县公安局江口墟派出所报案称自家宅基地上自然生长野草药被第三人在7月24日故意选择性投毒,江口墟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同日,江口墟派出所询问了第三人,第三人述称害怕家门口空坪上的野草长起来藏蛇,就在自家的空坪和上述7.92平方米宅基地上喷洒草甘膦铵盐除草剂。同日,江口墟派出所经走访调查、现场勘验,第三人喷洒除草剂的地方为杂草,喷洒除草剂对周边没有造成影响。于是告知申请人并联系公馆村委会、江口墟司法所、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处理此事,但申请人一直不满意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18日申请人再次就此事报案,江口墟派出所于同日出具《受案回执》(麻公(江)受案字〔2023〕0652号)、《调取证据通知书》(麻公(江)调证字〔2023〕2308号),调取申请人家中2023年7月24日监控视频。并再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2023年10月30日、11月24日分别询问证人证言两份。2023年12月14日江口墟派出所因第三人外出海南务工,申请案件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4年7月23日,江口墟派出所再次询问第三人。2024年7月18日、23日分别询问证人证言两份。申请人对此有异议,认为第三人在2024年2月4日回家过年且一直在家务农至2024年12月。
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经调查确认,第三人在自家的空坪和相连的申请人部分宅基地空地上喷洒草甘膦铵盐的目的是为了除草,喷洒的地方是杂草、未种植农作物,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麻公(江)行终止决〔2024〕第0024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被诉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是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关于案件事实是否查明问题。申请人报案称第三人向自家宅基地上自然生长的野草药投毒。被申请人查明第三人在自家的空坪和相连的申请人部分宅基地空地上喷洒草甘膦铵盐的目的是为了除草,喷洒的地方是杂草、没有证据证明生长的是野草药,且至本复议案结案时未发现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二)关于程序是否违法问题。被申请人超期办案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的情况下,如果仅以办案超期为由,认定程序违法进而撤销被诉决定不妥,因为撤销案涉行政行为后再让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依法也应当是再次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这样只会在客观上更加延迟。故申请人关于撤销案涉行政行为的请求,本府难以支持。将之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不撤销其效力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麻公(江)行终止决〔2024〕第0024号)违法,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