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4〕49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志凌,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宽贵,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5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5号);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

一、事实部分。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向高村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土地相邻权利人陈某某、王某某的宅基地审批材料(1.实地踏勘表;2.农民个人选址意见书;3.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征求意见;4.社区签署意见的建设用地申请书;5.宅基地批准书及附图)。然而,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5号),以“不予重复处理"和“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请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

二、理由部分。1.答复的违法性。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声称已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1号),且申请人已查阅过相关资料。然而,事实上不存在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1号),也没有去查阅过。申请人实际是第二次(1月24日)要求信息公开土地证明后,被申请人在2024年1月29日首次准许查阅,没有查阅到土地证明资料。且这次(8月27日)申请公开复制的信息内容不同,不属于重复答复,被申请人应当处理并答复,每次申请后都是镇党建办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告知领取答复书。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对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却遭被申请人拒绝回应。2.法律法规的适用错误。被申请人错误地适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实际上,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并不属于重复的情形,也不完全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范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资料是为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建房许可,不动产申请登记资料是为了完成不动产权益的正式登记。①实地踏勘表虽然涉及到对宅基地的勘测和评估,但他不直接作为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备案资料和要提交的资料之一,并不直接包含在首次登记所需提交的正式材料清单中;②在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农民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本身并不作为必须提交的资料之- ;③宅基地申请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征求意见,主要是为了确保建房活动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定,而不是作为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具体文件和资料,其结果和记录并不直接构成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官方文件之一;④社区签署意见的建设用地申请书,并不包含在首次登记所需提交的标准材料列表内。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5号)》、《2024年8月27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短信记录》、《2024年1月26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通话记录》4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与不动产权利相关的所有信息,既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又包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即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信息、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所需的材料。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鱼子坡社区居民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建房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规划平面图、宅基地建房公示内容照片、会议记录、实地勘验表、选址意见书等,这些内容都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建房许可审批材料的范围。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属于特等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上差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规定,申请人如果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麻阳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而不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高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合法。2024年1月2日-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先后4次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要求公开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建房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规划平面图、建房公示内容照片、会议纪要。其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已经给申请人作出了第一次书面答复,并将全部材料交给了申请人查阅。2024 年8月27日,被申请人第5次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因其要求申请公开的内容同属于不动产登记材料的范围,且被申请人均已做答复,同时申请人均已进行了查阅。所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再次对申请人作出了不予重复处理及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查询的书面答复,其内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意见,被申请人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高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高村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2024年1月2日滕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1号)》、《2024年1月26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4月16日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3号)》、《2024年4月26日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4号)》、《2024年8月27日滕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5号)》。

本府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务中心向高村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土地相邻权利人陈某某、王某某的宅基地审批材料(1.实地踏勘表;2.农民个人选址意见书;3.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征求意见;4.社区签署意见的建设用地申请书;5.宅基地批准书及附图),要求复制。然而,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5号),以“不予重复处理"和“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为由进行答复,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办理。申请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陈方园、王某某宅基地和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规划平面图。被申请人于同年1月22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1号),申请人否认收到该答复书。2024年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查阅复制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陈某某、王某某建房许可审批资料,被申请人于同年1月29日允许申请人查阅了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和建房相关资料、不允许复印。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就2024年1月29日申请公开的事项,要求查阅复制,而被申请人只让查阅,不让复制,请求被申请人出具不让复制的依据并进行告知。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1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3号),以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为由拒绝提供,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进行办理。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和建房公示内容照片、会议纪要。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7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4号),以2024年1月22日已经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1号)进行了答复为由,决定不予重复处理。

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的《办理农村房地首次登记资料告知书》,告知办理农村房地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三)权籍调查表;(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八)公示(公示的照片);(九)图纸;(十)房屋面积超过300平方米需要安全鉴定报告(三层及三层以上)。办理不动产登记后,上述资料将作为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保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陈某某、王某某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档案,二者只是办理了宅基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五项信息只有部分保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1月26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024年1月2日滕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1号)》、《2024年1月26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4月16日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3号)》、《2024年4月26日滕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4号)》、《2024年8月27日滕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5号)》;有办案人员调取的证据:《办理农村房地首次登记资料告知书》、《查询记录》等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重复申请;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高村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申请人向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高村镇政府具有作出答复和处理的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20予以答复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陈某某、王某某的宅基地和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规划平面图。申请人2024年8月27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审批材料(1.实地踏勘表;2.农民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3.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4.社区签署意见建设用地申请书;5.宅基地批准书附图)。两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重合,因此,不是重复申请。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重复答复,本府不予支持。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规定了哪些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规定了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麻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了《办理农村房地首次登记资料告知书》,告知了办理农村房地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三)权籍调查表;(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八)公示(公示的照片);(九)图纸;(十)房屋面积超过300平方米需要安全鉴定报告(三层及三层以上)。本案,通过查询陈某某、王某某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二者只是办理了宅基地登记,没有办理房屋登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资料(1.实地踏勘表;2.农民个人选址意见书;3.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征求意见;4.社区签署意见的建设用地申请书;5.宅基地批准书及附图),其中部分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保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而部分资料没有保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作出答复。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概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5号)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复〔2024〕第5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