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麻府行复〔2024〕48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4〕48号
申请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滕历 局长
2024年10月1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麻阳艾佳商行作出的处理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了和解,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来源:麻阳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