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4〕4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隆家堡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松明,乡长

第三人:满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隆家堡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隆政决〔2024〕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隆家堡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撤销《隆家堡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隆政决〔2024〕1号)。申请人以复议请求已经实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