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麻府行复〔2024〕46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4〕4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隆家堡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松明,乡长
第三人:满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隆家堡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隆政决〔2024〕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隆家堡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撤销《隆家堡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隆政决〔2024〕1号)。申请人以复议请求已经实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来源:麻阳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