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政行复终字〔2023〕5号

申请人:陈佳豪,男,公民身份号码130528XXXXXXXX4817,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锦绣天地18栋1401,手机号码18331538362。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手机号码18874576368。

申请人陈佳豪对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服,要求其撤销该结案反馈并责令依法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3月13日,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实质性矛盾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终止复议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