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小学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教育局党组研究,特制定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小学财务管理规定。

    一、 财务管理体制

    中小学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一切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管理

    1、学校财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单位的预留印鉴、支付密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按规定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2、学校财务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兼任本单位会计、出纳。

    3、财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每年应当参加2次以上业务培训。
    4、财务人员的选拔和更换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即由学校提名,经教育局人事、计财、审计综合考察后确定。学校不得任意自行更换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5、学校的会计应当实行定期轮流交换制度。会计在一所学校任职满五年,原则上要进行轮流交换,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年。轮流交换方式一般按城区之间、城郊之间、乡镇之间或者是本校会计、出纳进行调换轮岗。

    6、学校财务人员因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私设“小金库”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将予以撤换。

    7、教育局人事、计财、审计每年应当对学校财务人员进行综合考察评价,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财务人员,将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不合格的将予以撤换。

    二、 预算管理
  1、 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3、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三、收入管理
  1、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收费都必须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收取,其他处室(组)不得擅自收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违者,从严处理。
  2、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禁使用临时性和白纸收据收费。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 支出管理
  1、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2、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

    3、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4、学校应当加强购物管理。学校所有购物发票应当填明经办人、证明人,经校长审核后才能报账。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单独直接经办采购事宜,不得单独掌管留用现金。特殊情况下,校长购物发票须经两名校级副职领导签字方能报账。开支数额较大(金额校定)的,应当先经校务会议研究。

    5、学校从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6、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坚持有利于发展、量力而行的原则。学校进行基本建设,首先经校务会议研究,然后书面报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审批文件及基建合同,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因擅自增加基建项目和扩大基建规模产生的基建费用,教育局、财政局将不予认可。同时,产生的后果将由校长和学校分管基建领导承担。

    7、学校应当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公务接待支出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菜单、接待清单、发票等五要件,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工作餐和陪同标准进行接待,不得提供烟酒,否则,财务不予报账。

    8、学校上缴的各类费用,应当由教育局计财股统一收取。严禁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到学校报销发票,一经发现,除对报账人处分外,还将对学校校长及财务人员处同等数额的罚款。

    9、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10、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五、资产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2、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3、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4、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5、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局审批。
  7、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负债管理
  1、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坚决制止恶性超支行为,对校长和财务人员实行恶性超支一票否决制。学校如有新增债务,将由校长和学校分管财务领导、财务人员分别按新增债务额的10%5%予以个人承担经济责任,由教育局计财股、人事股及时上报县工资统发中心,统一从工资中扣除;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学校要有计划使用资金,尽最大努力节约开支,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须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个人借款,应当先书面报告教育局审批后方能办理。否则,给予校长和财务人员行政处罚。
  七、财务清算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2、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教育局和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八、 财务监督
  1学校财务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应当每月向教育局计财股上交财务报告,每期期末应当向教职工公布学校财务情况。

    2、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教育局计财和审计的财务监督。教育局计财股每年应当对学校财务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常规监督检查,审计股每年应当不定期对学校财务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予以公布。

  

                     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8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