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局推广柔性执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教育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深化县教育系统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包容有序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梳理教育系统行政权力清单,对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进行说服教育、示范劝导、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行政处罚。
一、处罚清单内容。《清单》共三项,对包括民办教育机构以及通用语言文字等两大类的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作了较为细化的列举。
二、明确不予处罚情形。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三、明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明确对行政相对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5种情形的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明确一般处罚情形。当事人没有法定不予、减轻或从轻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进行处罚。
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4年1月27日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县教育局 |
2 |
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 |
对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民办学校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县教育局 |
3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县教育局 |
轻微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行政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校外教育机构有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开 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 儿童身心健康;开展活动以 营利为目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处罚 |
1.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 健康,校外教育机构能证明没有主 观故意,主动纠正开展活动内容, 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儿童的身 心健康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轻微 的。 2.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 目标,经教育部门批评教育后,主动 退还收取费用,首次发生情节轻微, 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轻微的。 |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 〔1995〕14号)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 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 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 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的。 |
县教育局 |
2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有以下情形之一:1.累计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50人次以上,200人次以下的;2.累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以下情形之一:1.曾因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2.累计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多于200人次的;3.累计违法所得多于50万元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县教育局 |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承 诺 书
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你单位执法人员 、 于 年 月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 )
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2.于 月 日前改正到位,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