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配置

第一条根据《中共麻阳油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麻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监督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按权限

负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市政府委托县政府或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费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单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改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林产品、副产品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原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费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 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县级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教育股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承办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造林绿化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退耕还林办公室)。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全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自然保护地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股。监督管理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协调、督促全县野生动物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

 (五)行政审批股(加挂政策法规股牌子)。提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拟订相关法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和草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指导和审核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他科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承办本部门组织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并联审批,并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负责本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六)计划财务股。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申报与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1、收入预算

2019年收入预算1836.07万元,比上年减少138.12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836.07万元。

2、支出预算

2019年支出预算1836.07万元,比上年减少138.12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0.0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0.96万元、农林水支出1455.9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9.07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36.07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1834.07万元,系保障我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各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99.0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6.1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82万元。

2、项目支出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2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其中:办公设备购置2万元,主要用于购置电脑、打印机及办公桌椅等。

五、其他情况说明

1、行政运行经费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行政运行经费126.17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35.98万元。主要是2019年预算未安排造林项目,预算造林项目设计经费及检查验收经费减少。

2、“三公”经费预算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70.5万元,较上年决算增长17.36万元,增长原因是2019年是扶贫攻坚关键的一年,安排扶贫下乡较多。其中:公务接待费1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0万元。

3、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无。

4、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18 年末,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 辆。

5、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2019年我单位整体支出1836.07万元,全部实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6、名词解释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