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林发〔2023〕8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四项制度及《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免罚、轻罚清单总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二级机构及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

为不断提升全县林业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林业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免罚、轻罚清单总则》等清单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3年11月20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事项清单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办公地点、咨询电话,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事项依据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人员和敏感信息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编号等;

(四)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监督举报。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地址、邮编、邮箱、举报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六)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责任岗位、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七)权利救济信息。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以及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救济方式和救济途径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着执法装、佩戴执法标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依据、方式、时间和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四)行政确认。行政执行机关、确认对象、确认依据、确认结果等;

(五)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办后回访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怀化日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联网+督查”信息系统等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公示为辅。

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局属执法责任单位为行政执法公示第一责任人,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及时、全面进行事前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站、队、所(场)、中心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分管股室工作局领导初审,报行政审批服务(政策法规)股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县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审核后公示。

第十二条  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时限。行政执法结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单位进行公示;

(二)公示解除。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期满后,由被公示对象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公示单位按程序申报解除。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或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或向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25日前,各执法责任单位应将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送行政审批服务(政策法规)股汇总,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并抄送县司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本年度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本年度行政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本年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情况;

(四)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检查合格率;

(五)本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公正、公开、文明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责任单位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视频记录等形式对执法程序启动、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随机抽查、现场核查、询问、勘验、抽样、鉴定、检查意见、责令改正、送达和复查等程序环节。

行政征收应当对启动原因、法定条件、有关部门审批意见等进行记录。记录的方式包括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证明材料、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的证明材料以及同意启动征收的审批意见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记录:

(一)执法现场环境、执法办案场所;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第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中断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音像记录中说明原因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并附卷归档保存。

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记录人员应当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七条  调查、取证或处罚可采取以下方式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记录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四)对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检测的证据物品或者需要对违法物品进行价值评估、对违法行为侵犯对象进行损害程度评估的,聘请、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相应鉴定、检测或者评估而制作的法律文书。(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应当由被聘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署明日期;

(五)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七)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八)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进行集体讨论;

(九)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文书;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经调查后触刑案件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移交,并保存相关移交资料。

第八条  执法责任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

法行为投诉、举报,经核实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需要查处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执法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影)像等记录资料,整理形成规范案卷,按照规定及时归档,并有执法人员、检查员、归档员签字。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影)像记录等。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执法责任单位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有关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影)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依法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行政审批服务(政策法规)股商法律顾问负责,必要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参与。

第四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情节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行政处罚:局机关以一般程序办理的全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检查: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许可:1.权限内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审核;2.在自然保护地内建设审批、审核;3.行政许可与第三方的重大利益关联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报局领导审批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行政审批服务(政策法规)股(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立案或者程序启动审批表、受理凭证等;

(二)进行审查、核查或者调查取证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需提供听证、论证或者评审、评估材料;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情况复杂的,局法制审核机构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适用正确,说明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拟定的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同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超出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证据的意见;经进一步补充证据,事实仍然不清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五)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六)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备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一)送审程序: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的机构在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由执法人员将执法材料送交局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退回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的机构。

(二)送审材料报送要求:需要送交的材料为涉及行政执法的所有材料,送交纸质文本审核。

(三)审核方式:书面审核。

(四)审核时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行政检查事项3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申请件2个工作日。涉及行政许可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的机构内容审查的时限减去3个工作日,以确保法制审核的时限。案情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核结果运用。法制审核通过的,依程序进入后续环节;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的机构对法制审核不予通过的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机构报请局领导研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的,在作出执法决定前应提请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第十条  在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因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局领导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因执法承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原因,导致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严重违法,或者报送法制审核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及其法制审核人员不按规定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或者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严重错误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权限;

(二)依照法定程序;

(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五)处理公正、适当。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区内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及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六条  县林业局是本县区域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办公室、人事、党务办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

(四)违反案件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六)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八)故意推诿、拖拉、慢作为、乱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九)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为的;

(十)庇护本地方、本部门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干预、阻挠执法、人为设置门槛等行为的;

(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十三)粗暴执法、语言不文明、酒后执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违反法定执法程序产生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四)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者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四)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五)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七)其他应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因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二)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认识执法过错行为自觉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五)执行上级指示造成执法过错的; 

(六)其他应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一)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对执法过错提出的申诉、控告; 

(二)审核案件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五)其他可发现执法过错的途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接到举报或投诉执法人员过错行为,局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负责答复。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3日内转送有权部门处理。

(二)调查。受理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被调查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证据资料,不得提供伪证或利用其他手段阻碍调查工作。

(三)追究。根据调查结果,认定错案性质、责任人,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如涉嫌违纪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四)扣发岗位津贴或绩效奖;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七)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八)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九)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用也可并用。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确认的执法过错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申请的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轻罚、免罚清单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柔性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  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条  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最低限,选择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最低幅度规定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符合行政处罚最低幅度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符合行政处罚最低幅度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  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作出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尤其是对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卷宗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轻罚事项清单》

2.《免罚事项清单》

3.《免罚、轻罚案件统计表》

4.《全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统计表》


附件1

轻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不彻底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批评教育能及时纠正,消除火灾隐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3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经教育能主动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责令改正,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4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经教育能主动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责令改正,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附件2

免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1亩以下,且自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下,且自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3

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经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能主动纠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

限期

整改

4

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但能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

限期

改正

5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在责令限期内完成造林任务,经验收合格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

限期

改正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6

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建立生产记录不完善,限期内整改已到位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

限期

改正

7

未按规定包装、标识食用林产品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限期内停止出售未按规定包装、标识林产品,按规定对林产品重新包装、标识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

限期

改正

附件3

免罚、轻罚案件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被处罚人

(单位)

案件名称

及编号

处罚结果

免罚

(轻罚)

免罚(轻罚)

金额

备注


附件4

全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统计表

单位

公示信息内容

(事前、事中、事后)

公示网址链接

公示内容截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