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林函〔2022〕16号关于委托行使森林防灭火行政执法权的函
麻林函〔2022〕16号
关于委托行使森林防灭火行政执法权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晃山国有林场、文名山省级森林公园:
根据《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委托乡镇行使部分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湘林法〔2022〕7号)《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怀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森林防灭火行政执法权委托的函》(怀安办函〔2022〕67号)要求,现将森林防灭火行政执法权委托你乡镇(场、公园)行使,请按《委托书》中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
特此致函。
附件:1.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1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麻林委书字〔2022〕 号
委托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付海兵
受委托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委托乡镇行使部分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湘林法〔2022〕7 号)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怀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森林防灭火行政执法权委托的函》(怀安办函〔2022〕6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等法律法规文件,经研究,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将森林防灭火行政执法权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所在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
二、委托事项
1.单位或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2.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3.单位或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4.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5.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6.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7.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
8.单位或个人违返各级人民政府“禁火令”的。
三、委托权限
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超越上述权限的行政处罚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范围
受委托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委托期限
自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0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到期之后,经委托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不限于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法律适应,以及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等。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未认真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未实施过林业行政执法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执法委托书;
3.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重点包括涉林法律法规知识、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运用等,并督促受委托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并就受委托单位提请的行政处罚申请及时决定。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7.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在委托单位指导下,具体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
8.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综合执法大队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县林业局、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向怀化市林业局、县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2年10月26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麻林委书字〔2022〕 号
委托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付海兵
受委托单位:西晃山国有林场
法定代表人:向泽健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委托乡镇行使部分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湘林法〔2022〕7 号)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怀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森林防灭火行政执法权委托的函》(怀安办函〔2022〕67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等法律法规文件,经研究,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将森林防灭火行政执法权委托你场在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内行使。
二、委托事项
1.单位或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2.单位或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
3.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4.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5.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
6.单位或个人违返各级人民政府“禁火令”的。
三、委托权限
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超越上述权限的行政处罚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范围
西晃山国有林场范围内。
五、委托期限
自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0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到期之后,经委托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不限于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法律适应,以及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等。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未认真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未实施过林业行政执法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执法委托书;
3.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重点包括涉林法律法规知识、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运用等,并督促受委托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并就受委托单位提请的行政处罚申请及时决定。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7.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在委托单位指导下,具体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
8.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执法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县林业局、西晃山国有林场各执一份,向怀化市林业局、县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2年10月26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麻林委书字〔2022〕 号
委托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付海兵
受委托单位:文名山省级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滕伟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委托乡镇行使部分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湘林法〔2022〕7 号)怀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怀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森林防灭火行政执法权委托的函》(怀安办函〔2022〕67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等法律法规文件,经研究,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将森林防灭火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你所在管辖范围内行使。
二、委托事项
1.单位或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2.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3.单位或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4.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5.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6.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7.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
8.单位或个人违返各级人民政府“禁火令”的。
三、委托权限
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超越上述权限的行政处罚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范围
文名山省级森林公园内。
五、委托期限
自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0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到期之后,经委托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不限于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法律适应,以及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等。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未认真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未实施过林业行政执法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执法委托书;
3.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重点包括涉林法律法规知识、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运用等,并督促受委托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并就受委托单位提请的行政处罚申请及时决定。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7.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在委托单位指导下,具体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县林业局、文名山省级森林公园各执一份,向怀化市林业局、县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22年10月26日
附件2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林罚立字〔 〕第 号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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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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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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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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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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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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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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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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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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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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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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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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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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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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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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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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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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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勘验、检查地点:
勘验、检查人员: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职业/职务/职称 |
行政执法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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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员: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职业/职务/职称 |
行政执法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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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姓 名 |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
联系地址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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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姓 名 |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
联系地址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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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当事人(签名):(亲笔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第 页 共 页
勘验检查人员(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次询问
共 页 第 页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 工作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记录人姓名: 工作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现住址:
问:我们是XX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我是XXX,执法证号是XXXX,他叫XXX,执法证号是XXXX。这是我和XXX的执法证,请你过目。你看清楚没有?
答:你们的证件看清楚了。
问:宣读《林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刚才向你宣读了《林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对本次执法人员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请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问:现就XX事依法找你调查,与本案无关的事你可以拒绝回答,但你的回答必须真实,如有意隐瞒或作伪证,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你承担,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我一定如实回答并配合你们的工作。
问:你的姓名及个人基本情况 ?
答:我叫XXX名字,男(女),XX年X月X日出生 ,X族,XX文化程
被询问人(签名):(亲笔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执法人员(签名):
共 页 第 页
度,职业XX,单位及职务XX,XX地方人,家住XX县市区XX地方,身份证号码是: 。
问:
答:
笔录末页,最后部分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 ?
答:没有了(有的话,记录与案件有关的补充)。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我以上所说都是事实,我没有讲假话。
问:以上笔录你看看是否有错漏需要更正或补充?如与你讲的相同,请签名。
答:好的。
(被询问人亲笔):以上记录共XX页,我看过,和我所讲一致。
XXX(签名捺手印) XX年 X月X日
如果被调查人不识字,则由记录人记下:以上XX页记录已向被调查人XXX宣读,其听后确认记录和所说一致。
XXX(签名捺手印) XX年 X月X日
询问人: (亲笔)
记录人: (亲笔)
(笔录可附页)
林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林业法律、法规规定,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配合林业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有意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未成年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四、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提供沟通帮助的权利。
五、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提供语言帮助的权利。
六、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七、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八、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九、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林业行政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对林业行政机关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当事人手写)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向我宣读过。
签名:××(捺指印) ××年×月×日
责令 通知书
林罚责通字〔 〕第 号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时间、地点、行为、情形、结果等违法事实)行为,违反了 (定性依据) 的规定。
根据 (责令法律依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你单位) 。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
机关名称:
序号 |
证据名称 |
当事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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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发表意见后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决字〔 〕第 号
处罚地点:
处罚时间: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你(你单位) (时间、地点、行为、情形、结果等违法事实)
的行为,违反了 (定性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你(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你(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前两项可打√选择)。现依据
(处罚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
本案定案证据采信理由
。
本案依据选择的理由为
。
本案决定裁量的理由为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事实和签收本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签字)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第二联 交当事人 第三联 交收款银行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林罚送字〔 〕第 号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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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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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
文 号 |
送达方式 |
送达或邮寄日期 |
受送达人或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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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
送达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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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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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负责人审批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案件名称: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住址:
查处时间: 年 月 日(立案时间)— 年 月 日(决定时间)
一、主要违法事实
(说明违法当事人违法时间、地点、行为、情形、结果等违法事实)
二、调查经过
(说明执法人员调查过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说明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本机关依法取得,查证属实,并经违法当事人质证后没有异议。
三、违法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说明违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及行政机关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情况或听证情况,)
四、处理结果
此案报局法制办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根据 (处罚依据) 规定,按照《 (裁量权基准) 》第 条的规定,我局对违法当事人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 〕第 号), (说明直接或邮寄等送达方式)送达违法当事人 签收。
五、执行情况
(说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人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已执行完毕。建议结案。
妥否,请领导批示。
办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